內容提要:我國刑法雖無想象競合犯與法條競合犯的明確規定,學界對二者區分的必要性也存在較大分歧,但在司法實踐中區分二者關系對準確定罪和適用法律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對于法條競合犯的罪名確定應遵循特別規定與從一重罪處斷相結合的原則,對于想象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處斷。本文試以一起放火案為例展開論證。
一、案情簡介
2023年2月6日,被告人楊某甲之子楊某乙駕駛無牌兩輪摩托車與鐘某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出具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楊某乙負主要責任,鐘某某負次要責任。鐘某某等人對楊某乙提起民事訴訟,后經法院調解,楊某乙向鐘某某等人賠償3000元。此后,被告人楊某甲認為鐘某某的姑父周某某在處理該事故中幕后幫助鐘某某出主意,致使自己兒子不但受傷還向對方賠錢,便對周某某懷恨在心。
2023年農歷春節期間,被告人楊某甲產生火燒周某某承租的客運班車進行報復的念頭。2023年2月12日凌晨2時許,被告人楊某甲攜一瓶事先準備好的汽油步行至赤南鎮長灘社區張家壩街上周某某停放客車的地點,在確認周圍無人之后,將汽油澆在客車左前輪和左后輪上,并用打火機點燃隨身攜帶的衛生紙,扔在左前輪淋汽油處引發大火,隨即逃離現場。車輛燃起大火后,鐘某某及周圍住戶被火勢驚醒,眾人合力將大火撲滅。經勘查現場,該客車車身、操控線路、油箱、左前、左后、右后車輪均不同程度受損。經鑒定,受損班車損失價值人民幣14410元。該班車案發時停放于鎮巴縣赤南鎮集鎮街道旁,兩旁均為并排集中緊鄰居民住宅密集區域,車輛距離南側住戶最近距離4.73米,車輛上方為多根電纜線,車輛離電纜線最近距離3米。
二、本案爭議焦點
本案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還是應以放火罪定性。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為報復泄憤,放火焚燒他人承包的客運班車,造成損失價值14410元,其行為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故意毀壞財物罪定性。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告人楊某甲焚燒停放于集鎮密集居民區的客運班車,火勢危及街道兩邊居民住房和班車頂部距離很近的電纜線,易引發更大的火災,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財產安全,因居民及時撲救未造成嚴重后果,同時符合故意毀壞財物罪和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因其實施的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屬想象競合犯,因從一重罪論處,即以放火罪定性。
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同時侵害財產權和公共安全兩個法益,二者分屬刑法不同編,按照刑法的法益保護原則,后者優先于前者受到保護,因而設定了相對較高的法定刑。從兩個罪名保護的法益內涵看,顯然放火罪保護的法益內涵更廣泛,包含了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財產安全,既包括已經產生的現實危害后果,也包括造成的危險性,而故意毀壞財物罪僅能評價犯罪行為對特定財物已經造成的現實危害。本案被告人楊某的行為不僅對客運班車造成損害,更對周圍群眾的生命、健康和財產造成了危害,根據對一行為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則,屬于處斷的一罪,應擇一重罪論處。以放火罪定性能夠對其犯罪行為侵害的主要法益進行評價,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三、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基本理論
本案屬于較常見的犯罪類型,通常憑借直觀判斷和法益保護原則,能夠準確定性,但卻引申出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競合犯定性難題。由于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存在諸多相似性特征,二者界限不太明顯,而想象競合犯種類較多,對于是否有必要區分、如何區分和定性等問題,學界眾說紛紜,加之我國刑法僅對一些特殊的罪名沖突難題的解決進行了明確表述,在面對紛繁復雜的具體案件時,仍然存在許多困惑。因此,進一步厘清不同形式競合犯的特征以及定性要旨,準確掌握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的規則尤為重要。
(一)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概念
法條競合是指一行為同時符合了數個法條的規定,但從數個法條之間的邏輯關系看,只能適用其中一個法條,排斥適用其他法條的情形。當兩法條間存在包含關系時,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
想象競合也稱觀念的競合、想象的數罪,是指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犯數個犯罪客體,觸犯數個異種罪名的情況。由于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行為,數個犯罪構成共用部分要件,與數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數罪相比是不完整的,其本質在于“想象”的數罪。
(二)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區別
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均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情形,至于如何區分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存在形式的標準與實質的標準。并認為不借助具體案件事實的聯結,僅通過對構成要件的解釋,就能肯定兩個法條之間存在包容或交叉關系,是法條競合的形式標準。形成想象競合的兩個法條之間不存在包含關系,甚至必須在特定犯罪情形下才能使二者產生聯系。
實質的標準是從法益侵害的角度來理解二者的差異,即在法條競合時,僅存在一個法益侵害事實,兩個罪名之間本身存在必然的包含與被包含關系。而在想象競合時,則存在數個法益侵害事實,且通常是不同種類的法益,兩個罪名都無法全面評價該行為,應選擇其中一個重罪論處。二者的關鍵區別在與兩個罪之間是否具有包含關系。
例如,重婚罪是一般法條,而破壞軍婚罪則屬于特殊法條,二罪名所保護的法益屬同種類,且具有包容關系,當同一犯罪行為構成破壞軍婚罪和重婚罪時,則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又如,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從犯罪構成來看,既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的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保護的法益分別為公共安全和人的生命,二者之間屬于想象競合關系。
(三)關于競合犯之爭
關于是否有必要區分想象競合與法條競合,以及法條競合是否一概從一種罪處斷,學界存在兩種對立觀點。以張明楷教授為代表學者認為,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顯區別,對二者必須進行嚴格區分。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必有一個法條能夠犯罪的危害性進行全面準確的評價。而在想象競合的情況下,需對犯罪行為侵害的不同法益進行明示,才能使被告人對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全面的認知,并能夠體現刑法所保護的不同法益之間的順位。
以陳洪兵教授為代表的“大競合論”主張者反對通行理論對法條競合和想象競合所做的區分,并主張無論出現何種形式的競合時,一概依照“從一重處罰”進行處斷。
筆者贊同第一種觀點。法條競合的存在是為了解決犯罪的一般形態與特殊情形之間的關系,從立法技術而言,通過設置特別法并確立優先原則,能夠彌補刑法一般規定對各種犯罪形態規定不詳盡的缺陷,確保刑事立法必要的開放性,及特殊犯罪情形能夠苛以相適應的罪責。司法實踐中最長見的特別法為:結果加重犯、手段加重犯、對象加重犯、主體加重犯等,因此特別法所對應的法定刑一般較普通法重。也許正是由于對這種常見的情形專注,導致大家忽視了特別法規定的法定刑較普通法輕的情形,如果按照“大競合論”的一概依照從一重處斷,則會造成部分特別法沒有適用可能。倘若將婚內強奸單獨確立為一個罪名,則與強奸罪形成法條競合關系,在主客觀方面犯罪情節相當的情況下,婚內強奸對應的刑罰應當輕于一般強奸罪,此時特別法的法定刑應低于普通法,如按照一概從一重罪論處則會違反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可見,“大競合論”不但禁錮了立法技術的進步,而且在法條競合定罪的理論和實踐層面均存在內在矛盾,甚至可能使特別法成為虛設,更不利于刑法理論的深入發展。
四、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具體運用
(一)我國刑法對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相關規定
我國刑法中雖未明文定義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也未規定各自的定罪原則。但在刑法規定具體罪名的條文后通常設置了一些諸如“依照**條定罪處罰、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之類的指引性法條加以規范。例如,具有特殊身份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占公私財物,即構成侵占罪,又構成職務侵占罪,應適用特別規定定罪,即以職務侵占罪定罪。又如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負有照護職責人員實施性侵犯罪,同時構成強奸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例如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上述侵占罪與職務侵占罪、強奸罪與負有照護職責人員性侵罪屬于法條競合關系,聚眾斗毆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屬想象競合關系。
此外,部分法院通過出臺解釋、意見等方式也對解決競合犯定罪問題進行了明確,例如《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對于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的行為,不僅要審查是否構成污染環境罪,還要審查是否構成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同時構成二個以上罪名的,應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定罪要義
當某種行為具有某一方面事實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會關系,于是在立法時通過創設特殊法并規定與之相適應的刑罰加以區別,于是產生法條競合,在于解決犯罪的特殊情形與一般形態之間的關系。通常,特殊法與犯罪行為的契合度高于一般法,對犯罪行為的評判更準確,因此,在出現法條競合時,應遵循特殊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當特殊法的法定刑輕于一般法時,一般情形下仍應適用特別法,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時,才可以實行重法優于輕法 ,即適用一般法。
想象競合的情況下,犯罪行為侵害多個不同種類法益,但由于構成要件的不完整性和對同一行為不得重復評價的原因,須選擇適用某一法條論處。從危害后果而言,想象競合犯與實質的數罪相當,只有適用重罪法條才能實現刑罰與罪責相適應,這也符合刑法保護的價值位階原則,而且可以有效防止通過適用輕法造成“脫罪”問題的出現。
五、結語
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是刑事法學研究、立法和司法實踐不可回避的課題。進一步明確法條競合與想象競合的界限,并通過立法方式確立統一的定罪規則,對于完善刑法體系和指導司法實踐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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