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法院一般會出具判決書。最近投服中心支持訴訟案件訴訟過程中,陸續收到法院的裁定書。那么,法院出具的裁定書和判決書有什么區別?對投資者來講,面對裁定書和判決書,應該注意哪些方面?今天我們就來說一說。
首先,從定義上來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判決書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和經濟糾紛案件的過程中,就當事人的實體方面的問題依法作出的書面決定。裁定書和判決書解決的問題性質不同。民事裁定書解決有關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民事判決書解決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即實體的問題。
民事訴訟程序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性事項,包括程序性爭議和程序性請求。程序性爭議是指原被告雙方對某一程序事實的合法性發生的爭議,程序性請求則是指原告或被告為啟動某一程序或實現某項程序權利向法官提出的申請事項。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裁定適用范圍包括:
(一)不予受理;(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三)駁回起訴;(四)保全和先予執行;(五)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等。
訴訟程序性事實從表面上看似乎與待裁判的實體權利爭議不直接相關聯,但是其關系到訴訟程序的發生、發展、中止和終結,直接影響到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例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除提交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外,還須提交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如果個人投資者在參與訴訟時,未按要求提交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法院可以裁定駁回起訴。所以,投資者需要配合法律規定,完成訴訟程序要求的相應義務,依法維護自己權益。
其次,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內容與格式不同。民事判決書的內容比較復雜,一般要求全面地分別敘述案件的事實和理由,在格式上也要求把事實和理由分開書寫。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
判決書內容包括:(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民事裁定書的內容比較簡單,一般不要求具體敘述案件的事實,在格式上也不要求有事實和理由的區分。
第三個區別是關于上訴的規定。民事裁定除法律明文規定準許當事人上訴的以外,一般不準許上訴。《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針對不予受理的裁定、對管轄權有異議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裁定,當事人可以提出上訴,民事裁定的上訴期限為十日。裁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民事判決除法律明文規定一審終審的以外,一般都準許上訴,上訴期限為十五日,在上訴期內,民事判決書雖已送達,但還沒有發生法律效力。
裁定書主要是對訴訟程序方面的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投資者收到裁定書后,可以在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也可以繼續訴訟。例如,上例中投資者因未能提供身份證明文件或者經公證的復印件,被法院駁回起訴。投資者收到裁定書后,可以按照規定準備證明文件或者公證文件,重新提起訴訟。
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 是維護司法公正的可靠保障。程序公正相對于實體公正,強調的是法律適用中的操作規程的公平,它強調的是審判過程的嚴格和平等,所以司法程序往往比較繁瑣,必須遵循法定的方式、方法、順序及步驟等開展。
當合法利益受到證券虛假陳述行為的侵害時,中小投資者可以采用司法手段進行維權,一定要按規定提交訴訟相關材料,配合律師,依法維權,順利地參與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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