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處已添加小程序,請到今日頭條客戶端查看)■本文作者:耿佳慧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
關注過在明律師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在行政訴訟當中,除了要提前明確應該訴誰、訴到那個法院、訴哪個行政行為這些要素,還有一項十分重要卻很容易被大家忽略的一點,那就是起訴期限。
明明是咱們占理的案子,卻因為時效問題導致案件無法進入實體審理,那可就虧大了。
所以今天在這里,筆者就跟大家淺聊一下時效的問題,避開起訴期限這個大家非常容易遺忘的“大坑”。
其實在法律上,之所以設立起訴期限,就是為了避免出現那些“躺在權利上睡大覺”的人,保證司法效率與權力救濟相平衡,同時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力。
有些時候,律師還會合理利用起訴期限這個“利器”,充分利用時效為被征收人爭取到更多和行政機關進行協談的空間。
像是行政機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后續往往會配合著在起訴期限屆滿后的強制執行,為避免加速強制執行,所以適當的拖延提起行政訴訟的時間,并在此期間內爭取更多協商空間,其實更有助于在訴前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
但是很多被征收人因為第一次遇到這類事情,不知道應該怎么尋求救濟,所以拖著拖著就過了起訴期限,那時候再去尋求律師的幫助,往往已經回天乏術。
敲黑板啦!下面這些期限一定要記得。
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在時效上有很大的不同,那就是行政訴訟適用的是起訴期限,而民事訴訟適用的是訴訟時效。起訴期限是不能像訴訟時效那樣中止、中斷、延長的。
很多朋友在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害了自己權益的時候,第一時間想的就是先進行一波信訪,等拿到了答復再去想其他途徑。
但起訴期限可不等人,在等待信訪機關處理的過程中,很可能一不小心六個月期限就到了。要知道,起訴期限是個不變期間,可不會因為做了信訪而產生中斷的效果。
而且行政訴訟的起訴期限法院可以依職權進行主動審查,也就是說,在行政訴訟中,如果法院發現超過起訴期限了,完全可以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而不會像民事訴訟那樣等待原被告去進行訴訟時效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就拿征收補償決定來說吧,行政機關在作出時應該在最后一段寫明:“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文件中壓根沒有寫,就相當于行政機關并沒有告知訴訟權利。這時候的起訴期限就放寬到了1年,給到行政相對人一個充分提起權利救濟的保障期間。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這里面最值得大家注意的就是對“不屬于自身原因”的解釋,主要包括了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允諾進行處理、行政相對人在起訴期間內無法確定自身權利是否已被侵害等情況,針對不同類型的事由,人民法院會結合事實及法律對是否能夠扣除進行認定。
但是前面所說的信訪期間,已經被最高法判例明確了不屬于應當扣除的期間。
如果說自家空置的老宅被拆,過了一年之后才知道,這種情況怎么辦呢?
別擔心,最長時效不要求大家必須馬上知道權利受侵害。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起訴期限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起訴期限為五年。
再多啰嗦兩句:
對于不服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只有短短的十五日,是從收到復議決定書或者復議機關復議期限屆滿未作出復議決定之日起算。
看到這兒,大家趕緊拿出手上的文件看看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不是快要到期了,如果是的話就要趕緊進行下一步訴訟方案啦。
最后,筆者還要提醒大家的是,起訴期限起算時點的認定往往要結合起訴期限的立法目的、對行政相對人產生權利義務影響的時點以及“應當知道”的認定標準等等因素來進行確定,在自己拿不準的情況下,一定要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下次咱們再聊聊行政訴訟以外其他在征收過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時效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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