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中就訂立遺囑的形式規定有五種,但并不是所有類型的遺囑都需要見證人在場。根據有關規定來看,一般在訂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的時候,其實并不要求必須要有見證人在場。此時是否有見證人,其實對遺囑的生效并不會造成什么影響。
一、立遺囑需要見證人在場嗎
遺囑見證人,是指遺囑人設立遺囑時親臨現場耳聞目睹,并且能夠證明遺囑事實的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訂立遺囑要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證遺囑內容的真實性立遺囑一定要見證人在場見證嗎?這兩種遺囑類型不用,防止他人擅自偽造、篡改、銷毀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因此,合格的見證人就顯得十分重要。
二、對遺囑見證人有什么要求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夠成為合法的見證人的,下列人員不能成為遺囑見證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認自己行為,不能以自己名義參加民事活動并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義務。后者則是其民事行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參與訂立遺囑這類較復雜民事活動。如果他們在場,其見證不具有法律效力。
(2)繼承人、受遺贈人。繼承人、受遺贈人不能作為見證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為能力,而在于他們與遺囑有直接利害關系,有可能影響遺囑人自愿表達其內心意志,再者他們證明難以保持客觀性何真實性。因此,法律明確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不得作為遺囑見證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利益關系的影響,難以保證其證明的客觀性、真實性,所以這些人也不能做遺囑見證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公民訂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形式,對此法律中并未有強制性要求。但要注意,訂立不同類型的遺囑,需要符合的要件不同,否則的話會直接導致訂立的遺囑無效。其中,若是訂立自書遺囑或者是公證遺囑的話,并不需要有見證人在場,但是訂立其他形式的遺囑就有這方面的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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