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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3年10月1日之前,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是兩套并行的系統,機關事業單位職工的社保費由財政直接負擔,個人無需繳費,最終按照職務職級以及工齡來計算養老金;而企業職工則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按照基本養老金的公式來核算養老金,最終計算出來的結果,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的人均水平明顯高于企業退休人員,有人認為這是養老保險雙軌制導致的結果,顯失社會公平,于是呼吁養老保險制度要并軌。
2023年10月1日我國正式開始養老金并軌制度改革,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差距依然存在,這到底是什么原因呢?我認為跟以下4點密切相關:
為避免因制度改革導致機關事業退休人員的待遇水平下降,我國設置了10年的過渡期(2023年10月1日-2024年9月93日),過渡期內養老金核算采用了“保低限高”的原則,即用新辦法計算下來的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待遇疊加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仍然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如果新辦法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根據退休的年份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發。也就是說,養老保險制度并軌之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到手的養老金只會大于等于舊辦法,因此,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不會因制度并軌而縮小。
不少人把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的養老金待遇差距歸結于制度不同,但從客觀的角度來說,這種想法是有失偏頗的,由于機關事業單位既沒有破產風險,也不會輕易辭退在編人員,工作長期穩定,相應的,職工工齡和繳費年限更長,大多數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有35年左右的工齡或繳費年限;而企業社保征繳不規范,部分中小企業不會給員工繳納社保,有的會跟員工約定工作滿足一定年限后再繳費,還有部分人因為換工作而導致社保空擋,累計繳費年限短,而養老金是長繳多得的,繳費年限的長短也拉開了二者之間的待遇差距。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兜底制度,此外,我國還有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分為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其中職業年金制度2023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是機關事業單位在職職工強制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養老費用由國家財政和職工共同負擔;企業年金顧名思義,是企業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不過是企業自愿設立的,根據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僅有極少數實力雄厚的企業才會為員工繳納年金,而絕大多數企業退休職工是沒有年金可領的。也就是說,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能領取基本養老金和年金兩份養老金待遇,而企業職工只能領取基本養老金,這也是拉開二者待遇差距的原因之一。
大多數中小企業在繳納社保時,會謊報社保繳費基數,按照最低基數為員工繳費,進而節省企業的支出。但是機關事業單位都是按照職工實打實的工資基數進行繳費,繳費基數普遍高于企業退休人員,繳費基數影響繳費指數,進而拉開了二者之間的待遇差距。
總之,想要真正縮小企業與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差距,不僅要打破雙軌制,更要進一步規范企業的行為,讓企業按照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及時足額為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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