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房買賣糾紛案例
鄭州張先生來電咨詢:
2003年10月,我與趙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約定將我名下的小產權房賣給趙某,價款為18.8萬元,趙某在協議簽訂之日起3日內付清房款,同時我交房給趙某。協議簽訂后,我與趙某如約履行了協議,但因買賣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屬于集體土地,房屋一直未能辦理過戶手續。5年后,該房屋因征地被劃入拆遷范圍,我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與趙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無效,同時要求趙某退還房屋。請問,我們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否有效?
律師解答:
1、在城市化迅猛發展的情況下,土地征收帶來巨大的拆遷利益,部分農村居民將農村的小產權房出售后,違背誠信和罔顧道德,以訴訟方式追討小產權房。按現行的法律規定,大多法院會確認這類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買賣雙方各自返還房屋和房款。但僅此并不能解決買賣雙方的糾紛,因房屋升值或房款貶值所造成的糾紛是現實存在的。
2、雖然出賣人主張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通常會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這一行為顯然有失誠信和違背傳統的道德。如出賣方均可通過這種方式獲得巨大的利益,社會的道德危機便在所難免,且對買方來說顯然有失公平,法院似乎也會成為這種不誠信、不道德行為的幫兇。因此,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提起訴訟一方要求確認小產權房買賣協議無效的真正目的、房屋交付的時間長短、房屋的重置成本及一方因此獲得的利益大小,公平合理地進行處理。如賣方確實因出售房屋后不能解決住房問題而訴請法院確認房屋買賣協議無效的,則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不應從中獲利。
3、一般來說,買賣行為結束的時間越久、買方使用房屋的時間越長,就越應當維護交易的穩定和安全,即使房屋買賣協議被確認無效后,買方因此可得到的利益就應越大??傊蚍课葙I賣協議無效的可得利益不應由一方趙獨享有,而因考慮各方面的因素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公平合理的分配。但是,可得利益在買賣雙方之間的分配應起到現行法律對此類交易行為的指引和教育作用,而不是縱容此類交易行為的發生,如此才能抑制小產權房的買賣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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