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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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4日18時許,韓宇與其女友張慧在北京市延慶縣×小區共同暫住地內,因瑣事發生沖突。韓宇用菜刀將張偉及張慧之女高曉麗身體砍傷,致高曉麗右頂枕部皮膚6cm裂傷痕一處,右頂骨骨折。經鑒定,高曉麗身體所受損傷屬于輕傷。2023年6月20日,韓宇到延慶縣公安局延慶派出所投案。
案發后,韓宇與被害人張慧達成賠償協議,被害人張慧、高曉麗表示諒解,不再追究韓宇任何刑事、民事責任。
韓宇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山西盈甲律師事務所岳喜平律師解答:
韓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刑罰處罰。
韓宇犯罪后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可予從輕處罰;
韓宇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且本案系民間矛盾引發,可對韓宇依法酌予從輕處罰。
岳喜平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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