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和聽證制度
一、抓好宣傳、教育工作。把握好國家、省、市、縣城市管理有關的政策法規,要利用各種形式和手段,認真宣傳,使廣大市民及時地把握有關城市管理的信息和動態。
二、凡涉及市民利益及涉眾事項,應在實施前三十天以上進行公示。
三、凡涉及到應公平、公開的人事使用、工程發包、項目操作等事項,應事前公示,接受群眾的監督、避免暗箱操作。
四、凡涉及收費有關的事項的重大變更,費用增減、項目增加等,應召集有關人員或其代表進行聽證,以提高透明度。
五、聽證內容應與有關法律法規相對接。結合我縣實際,出具具體的、可行的項目、標準、辦法等,并公示于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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