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法律體系有別于英美法系的最典型特征是:中國法系將有犯罪嫌疑的人預設為有罪,作無罪辯護,通常稱呼這類人為“嫌疑犯”;英美法系卻將有犯罪嫌疑的人設定為無罪,作有罪辯護,通常稱之為“嫌疑人”。同樣是被懷疑,但“犯”與“人”的區別基本已是天壤了。
我今天不是為了評論哪國的法律好與壞,我只是拋磚引玉的借用一下,共大家后面有個聯想。我今天要討論的內容是:親密關系中,被你懷疑的對象是“嫌疑人”還是“嫌疑犯”。
不論是我的訪客,還是來信的網友,我常常都會聽到這樣的抱怨:“每當他夜不歸宿時,我就會心里特別擔心,感覺他是不是有外面有人了”、“每次當期待他在我需要的時候關注一下我他卻無動于衷的時候,我就會覺得他不夠愛我”或者“每次我媽反對我做什么事情的時候,我都覺得她一點都不關心我”。其實,每次我聽到或者看到這樣的抱怨的時候,我都特別想問一句:“請問,你是想說,你覺得他、她根本就不愛你,對嗎?”,但我他們十有八九會回答:“其實不是!”,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他們也不會來問我了。
是的,這就是矛盾點所在,自己提出了疑問,自己卻又給出自己一個否定的答案。親密關系中,很多時候發生的誤解和爭執大多因這個而起,而且往往以雙方爭吵冷戰而結束。其實原因很簡單,就是我前面所說的“嫌疑人”和“嫌疑犯”。當生活中發生了自己無法理解的事情的時候,人們通常不會將那個引起自己情緒的人定義為可以為他的行為申辯的“嫌疑人”,而是默認的將那個被你猜疑的人定義為本來就有錯的“嫌疑犯”,人們對待兩者的方式將直接導致事件最終的走向。至于為什么會這樣,有個標準答案:事件的當下,人往往很少認為自己會犯錯。
當人們將對方定義為“嫌疑犯”的時候,我們最先關注到的不是“嫌疑”而是“犯”,而“犯”這個字實際上是帶有非常明顯的價值判定的,而且極容易激起人們內心的情緒,你會認為對方實際上就是不夠愛你,就是一個不負責任的人,所以才會有可能在外面搞三搞四,所以才會在你最需要的時候選擇忽略你,所以才會一而再再而三的阻撓你,他們就是故意讓你難受。在這種思維模式下,你想想自己會有什么樣的行為反應呢?你在想想對方在被你完全否定的視角下,對方會是什么樣的反饋?就算對方是一個性格極為開朗愿意解釋給你聽,此刻的你也只是認為對方在試圖詭辯。如果對方恰好是個不怨聲的悶葫蘆,那這事就算攤上了。
我們再來看看當對方被你定義為“嫌疑人”的時候,這個時候最為凸顯的是“嫌疑”,而作為“嫌疑”的依附者是“人”,是那個你熟悉的、平時愛你的、疼你的、關心你的“人”,只是現在這件事情上這個“人”讓你有了一些“嫌疑”,你只會找出這個“嫌疑”背后的答案,而不會先去質疑這個“人”,因為如果需要質疑這個人的話,你選擇離開或者忽略就好了,離開了就不會有擔心和煩惱了。當對方被定義為“嫌疑人”的時候,你其實只是想知道,那一刻發生了什么讓他忽略了我。這種探尋似的結果往往只有兩個:一個是他是無意忽略的,那刻他正在經歷某些讓他必須專注的事情;一個是她是有意忽略的,這種忽略也許是在保護。但不論是那種,你們接下來的對話都將是區域平靜的溝通,而不是爭吵。
這樣對比下來大家就會明顯的發現,不同的視角和出發點,會給你的親密關系帶來多么大的影響,你也會發現當對方被定義為“人”的時候,在解釋問題事件時要比定義為“犯”的時候來的更加公平和合理一些,畢竟,事件當中也有你參與,如果不公平對待,問題無法更好的面對。
可惜的是,在親密關系中沒有辦法像法律一樣,強制性的將對方預設為無罪之人作有罪辯護,我們能夠參考的只有自己內心的感受。但是,在你打算對自己的親密關系“判刑”之前,我強烈的建議你,先讓對方成為“嫌疑人”,算是給對方一個機會,也是給自己一個機會。
再次強調,我真的沒有說我們偉大祖國的法律不好,真的沒有說 … 沒有說 … 有說 …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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