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罪的無罪辯護規則及有效辯護
一、概念與構成
1. 基本概念
根據法律的規定,合同詐騙罪的核心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并且根據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以及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三檔結果配置了三檔法定刑,最低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最高一檔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 具體行為類型
通常而言,合同詐騙罪的具體方法類型主要有以下幾類: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 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二、具體認定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認定
虛構合同主體的詐騙,必須是在虛構合同主體的情況下,實施了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因為,合同詐騙罪的成立,除了虛構合同主體以外,還必須具備合同詐騙罪成立的其他要素。具體即使他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且基于認識錯誤而交付財物,行為人因此取得財物,并造成他人的財產損失。
所以,如果行為人只是實施了虛構合同主體的欺騙方法,其目的是為了騙取其他單位與個人與其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之后行為人實際履行了合同,并且通過合同履行獲取利益。在這種情況下,虛構合同主體只是一種民事欺詐行為,并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擔保”的認定
此為虛構合同擔保的詐騙。虛構合同擔保的詐騙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行為人既是合同當事人又是擔保人,則行為人應當構成合同詐騙罪。二是行為人只是合同當事人,但其串通第三方為合同提供虛假擔保,則雙方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
在實務中,虛構擔保存在常見的情形,即重復擔保和超限額擔保。前者指雖然存在真實的擔保物,但該擔保物已經設置擔保,后一個擔保是無效的,完全是虛假的擔保,應當認為是虛構合同擔保的詐騙方法。后者指雖然存在真實的擔保物,但夸大了擔保物的價值使得擔保物的實際價值小于所擔保的財產價值,這種情況下雖然存在一定欺騙,但一般更適宜認定為民事欺詐。
3. “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認定
此種情形中,存在著前真后假的情況,即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是真實的,而后續的合同是虛假的。在一般情況下,先前已經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就會獲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所以往往更具有迷惑性,較為容易得逞。
此種情形下,從客觀上來看,不存在類似虛構合同主體或者虛構合同擔保這樣虛構事實的詐騙方法。從客觀上來看,行為人是基于合同關系而取得合同款項,那么可以說并不存在客觀上的詐騙行為。此種情形的關鍵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前就具有非法占有合同款項的目的,因此,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在此種類型中最為關鍵。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認定
此種行為下,實務中要注意兩種類型:一是在簽訂、履行合同之前,行為人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繼而在收取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以后逃匿;二是在簽訂合同并基于合同而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產生非法占有的目的,繼而逃匿。
侵占罪與合同詐騙罪之間的重要區別之一是行為時財產所處的狀態:對于合同詐騙罪,在實施合同詐騙行為時,詐騙的財產處于他人占有之中。而對于侵占罪,在實施侵占行為時,侵占的他人財產已經處于本人占有的狀態。在前述后一種情形中,合同款項是在簽訂合同以后基于合同關系的合法取得,行為人是變合法占有為不法所有,應該成立侵占罪,而非合同詐騙罪。侵占罪與合同詐騙罪的法定刑相差較大,因此實務中辯護律師應該尤其注意自己的委托人是成立侵占罪還是合同詐騙罪,此為重要辯護點之一。
5. 主觀違法要素“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根據司法實踐,一般來說,實施相關合同詐騙行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
(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
(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
(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
(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
(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要注意的是,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對于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是不能認定行為人成立合同詐騙罪的。所以辯護人要是能夠掌握委托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據,就是有效辯護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有效辯護要點之無罪辯護規則
1. 被告人客觀上沒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財物的行為,主觀上也沒有詐騙的故意
如在吳某某盜伐林木、合同詐騙案長春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被告人吳恩富與隆某公司自愿簽訂了民事合同,并提供了擔保物和擔保人,并且在當地進行正常運輸,因此指控其“非法占有為目的”并不明顯。雖然擔保物林場的產權有瑕疵,因被告人吳恩富通過債務關系獲得赤松鄉林場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權,在產權中含有財產利益,并且赤松鄉林場同意將房屋進行抵押,故其抵押購車是行使權益的體現,不是“虛假抵押物”。關于被告人吳恩富的辯解其沒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及行為的辯論觀點,與事實相符,應予采信。綜上,因被告人沒有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抵押物騙取隆某公司財物,被告人吳恩富無罪。
2. 雙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存疑則不符合本罪的客觀構成要件
本罪成立的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要求受害者基于對方的欺騙行為而對行為人產生了合理信賴,信賴雙方之間存在真實的合同關系。
如在李小蘭詐騙、合同詐騙案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合同簽訂時,標的物四臺挖掘機均在榮某公司,周某沒有選擇業內普遍的按揭貸款的方式購買,而選擇了全款購買,在支付了大部分貨款后,沒有要求及時提走相應數量的機器,有違常理;周某在沒有付清余款的情況下,亦可要求提取相應的挖掘機,榮某公司亦有能力立即交付已擁有所有權的其中兩臺挖掘機,而周某并未向榮某公司主張提機而選擇了報案,周某與李小蘭之間是否是真正的買賣合同關系存疑,不能排除雙方是借貸關系的可能性,故周某支付的“預付款”實際性質存疑。
3. 盡管被告人在簽訂合同時有一定程度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但綜合全案證據更適宜認定為民事欺詐而非犯罪
民事欺詐指的是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實施了某種欺騙他人的行為,使得他人陷入了一定的認識錯誤從而訂立合同的行為。相比之下,其與本罪的差別重點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普通民事欺詐對合同標的物、預付款、定金等并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欺詐的目的主要在于交易成交或者通過交易獲取更多的利益。
如在彭某2等合同詐騙案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上訴人彭某2、林某1在與高某物業公司簽訂合同過程中,從現有證據來看,其主觀上沒有合謀詐騙的犯意,太子奶產品廣告未能植入《一起來看流行雨》電視劇中的原因是具有排他性的香飄飄奶茶事先植入所致,而彭某2、林某1在簽訂合同前并不知情。
事后,合同雙方對太子奶產品廣告未能植入《一起來看流星雨》電視劇中商談有補救方案,雙方還簽署了終止所有合同的協議。高某業并未要求北京靈動公司退回已付的款項。彭某2、林某1在與高某物業公司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雖有虛構事實的行為,但是其主觀上是為了簽訂、履行合同,客觀上也履行了部分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內容已經經過雙方協商變更并最終終止,故根據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彭某2、林某1構成合同詐騙罪。上訴人彭某2及其辯護人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上訴人林某1的上訴理由成立。
4. 被告人騙取的他人財物是否達到數額較大上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根據存疑有利于被告無罪
本罪的入罪標準為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2萬元以上。實務認定中,一般會對合同標的、實際騙取財物的數額以及對方當事人的損失三個數額在認定上應如何選擇有爭議。一般來說,還是應該根據具體情況區分不同情形具體認定。
如在王××合同詐騙罪案廣東省普寧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首先,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實施合同詐騙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體現在:1、關于指控王××騙取被害人方××、謝××貨款共計人民幣5540275.5元的問題。經查,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數額,因涉案財產鑒定結論書的鑒定依據不足,鑒定結論缺乏證明力,故本院對該指控的數額不予認定。2、關于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預付給方××810000元、謝××431480元貨款的問題。經查,王××付給方××、謝××的上述款項均是購買貨物后付還的貨款,不屬預付款。故對指控王××預付貨款給方××、謝××的事實,本院不予認定。
5. 被告人主觀上沒有詐騙故意不成立本罪
本罪的成立還需要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仍然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如主觀上沒有合同詐騙的故意,則根據主客觀一致的原則,不能成立本罪。
如在陳曉勇合同詐騙案河北省張家口市崇禮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經查,被告人陳曉勇與武某簽訂買賣合同時,已用陳曉勇的馬鈴薯公司所有財產和王某1夫婦的所有財產作抵押擔保,并經過武某同意;且陳曉勇的財產、王某1夫婦的財產是客觀存在的,不能證明陳曉勇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不能證明被告人陳曉勇具有騙取武某財產的主觀故意。
6. 被告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故不成立本罪
本罪的成立,在主觀要件上不僅要求故意,還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若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不能成立本罪。
如在李冠軍合同詐騙案山西省絳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人李冠軍與靳俊霞簽訂協議后,靳俊霞按約支付李冠軍第一批預付款24萬元之后,被告人積極組織施工人員及設備,同時購進施工材料進行施工,直至鋼結構網架完工,被告人主觀上并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并綜合判斷行為人李冠軍無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