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仲裁法》第25條第2款規定:“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這是制作仲裁答辯書的法律依據。
被申請人可以通過仲裁答辯書,向仲裁委員會表明自己對仲裁事項的立場,對申請人進行反駁,提出自己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以利于仲裁庭全面了解案情,掌握雙方爭議的焦點,從而查明案件的事實,作出公正的仲裁。當然,是否提交仲裁答辯書是被申請人的權利,被申請人不提交答辯書,并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仲裁答辯書格式
答辯人:xx 男 xxx 歲 xx 縣xxx 公司職工,住xx縣xxx街 x 號(答辯人的基本情況與聯系方式)
關于答辯人和申訴人之間于Χ年Χ月Χ日簽定的合同爭議,答辯人現就申訴人的仲裁申請答辯如下:
一、對申訴人申訴的某些事實的澄清。
二、申訴人申訴的理由不能成立的理由
三、答辯人的要求
1、駁回申訴人的各項ΧΧΧ要求。
2、申訴人應補償答辯人因辦理本案而支出的律師費用和其他費用。
3、仲裁費用由申訴人承擔。
此致
ΧΧΧ仲裁委員會
答辯人:
年 月 日
附:1、證據:
2、本答辯書副本 份特別注意
仲裁反訴書是指在仲裁程序開始后,被申請人就其余申請人之間的同一糾紛問題,提出相反的仲裁請求的文書。
提起仲裁反訴是仲裁活動中被申請人的一項申請仲裁的權利。但是在提起仲裁反訴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反訴可以單獨提出,也可以與答辯一起提出。
2.反訴書應當是以單獨形式提出反訴的一種書面請求。
3.反訴人應是本訴中的被申請人,而其所提的反訴請求應與本訴基于同一法律關系,否則不能構成本訴法律關系中的反訴;同時,反訴的請求標的應與本訴不同,否則只能視為答辯,不能視為反訴。
仲裁反訴書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效保障雙方當事人真正處于平等的地位。仲裁庭就申請人提出的請求事項進行審理,如果被申請人提出答辯,則只能就申請人提出的指控作出反駁或解釋,這樣整個仲裁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只能處于被動挨打的地位。而反訴的提出,使被申請人也有權利對申請人的違約行為提出指控,要求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使被申請入的被動地位得以轉變。
2.用于抵消或吞并被申請人的訴訟請求。仲裁所涉及的多為比較復雜的案件,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有時往往互有錯誤。這種情況下,被申請人提出反訴,有利于案件得到全面、公正的解決,使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
3.增加談判籌碼,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實踐證明,當雙方談判破裂,一方當事入提出仲裁申請后,被申請人如果再想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就需要作出更大讓步。因為對方既然已經決心提起仲裁。往往不會輕易撤回申請。但是,如果被申請人能夠提出理由充分的反訴,則會增加自己談判的籌碼,迫使申請人不得不重新考慮各方在遵守合同方面的優勢與劣勢,有利于公正、迅速地解決糾紛。
在制作仲裁反訴書時應當注意:在敘述有關爭議事實與提供有關證據后,在正文中的理由部分,除應論證申請人的仲裁請求不能成立或者不能完全成立外,重點應論證自己所提出的仲裁請求的合理性與合法性,說明自己的仲裁清求成立,請求仲裁機構支持。應當論述與反駁并存,一般先證明對方所提供事實與汪據虛假因麗不能成立,或者說明對方的主張沒有法律依據或與法律相抵觸,再證明自己所提事實的真實性和清求的合法性。
仲裁調解書是由仲裁機關制作的,記明了申訴人和被訴人自愿達成協議內容的一種法律文書。與仲裁裁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應當寫明;(1)申訴人、被訴人的名稱、地址、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職務;(2)糾紛的主要事實、責任;(3)協議的內容和仲裁費用的承擔;(4)申訴人、被訴人簽字,仲裁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仲裁機關的印章。調解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無翻悔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自動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我國《仲裁法》第51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這是作仲裁調解書的法律依據。
調解不是仲裁的必經程序,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前提下,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及時、公正地調解,并對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仲裁調解書仲裁調解書自爭議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據此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調解書作用
(1)使仲裁程序終結。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后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仲裁調解書格式
我國《仲裁法》第52條規定,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這是仲裁調解書的法定內容。具體制作如下:
(一)首部
1.文書標題。文書標題由文書制作機構名稱和文書名稱組成,即“××仲裁委員會”“仲裁調解書”,分兩行居中書寫。
2.文書編號。同仲裁裁決書,將“裁”字改為“調”字。
3.仲裁參加人的基本情況。同仲裁裁決書。
(二)正文
1.寫明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的依據、仲裁庭產生和組成的情況,仲裁庭對案件的審理情況等。
2.寫明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以及所發生的爭議事項。
3.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這是調解書最重要的內容。調解書必須全面、準確反映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尊重當事人的處分權。但調解內容必須合法,并且不自相矛盾。協議不止一項的,應分別列明,并記載履行的具體期限和方式,使調解內容具有可操作性。
4.如果調解協議沒有涉及仲裁費用,仲裁庭交代仲裁費用的分擔情況。
(三)尾部
1.寫明“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收之日起生效”。
2.在調解書的右下方由仲裁員依次簽名,在簽名下方注明制作調解書的年月日,在日期上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
制作仲裁調解書應注意的問題 陳衛東,劉計劃編著.法律文書寫作.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03.
1.仲裁調解書的內容,應當是申請人雙方達成協議的內容。另外,寫入調解書的內容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仲裁調解書對于爭議的事實可以簡要概括,但對于仲裁請求和協議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同時對于放棄仲裁請求的內容也應一并寫明。協議的內容不止一項的,應分項列出,并記載履行的期限和履行方式,使調解書具有可操作性。
3.仲裁調解書中的調解依據必須實事求是。申請人達成調解協議既可以依法而成,也可以依照一定的社會情理,應結合實際情況表明其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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