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經過公安機關的偵查,經過人民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最終認為構成犯罪才起訴到人民法院。司法實踐中的現狀是經過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判刑的概率非常高。一方面是因為經過偵查、審查起訴后由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起訴到法院,二是這類公訴案件既然起訴到人民法院,存在著作出有罪判決是正常,作出無罪判決會追責的因素,所以,很難說起訴到法院的公訴案件不判刑。除非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案件,才有可能不被判刑。
什么是撤回起訴呢?
撤回起訴是指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發現案件存在實體或者程序上的問題無法以審判的方式中解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前,經檢察院檢察長的批準,對案件撤回起訴的決定。撤回起訴存在人民檢察院主動撤回和人民法院建議檢察院撤回起訴兩種方式。經過人民檢察院申請,經過人民法院裁定撤回起訴后,人民法院對本案不在審理,在沒有重新起訴的情況下,本案人民法院不可能在作出判決。
什么情況可以撤回起訴。
經過法院審理,或者檢察院審查發現存在以下七種情況的,經過檢察長批準,人民檢察院可以撤回起訴。(1)是對不存在犯罪事實的案件。(2)是對犯罪事實并非被告人所為的案件需要查明被告人繼續偵查的。(3)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符合條件的可以撤回起訴。(4)是對于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后,不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5)是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案件,可以由檢察院撤回起訴,來作出處理。(6)是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7)對于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起訴到法院后可以撤回起訴。
律師提示;
撤回起訴后案件可能有幾種走向,一定不能認為整個案件結束,還應該積極與檢察機關溝通案情。因為對于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案件,一定要留意法院對撤回起訴的裁定作出的日期。對于檢察院撤回起訴的案件,如果有新的事實或者新的證據,人民檢察院可以重新再行起訴。如果沒有根據法律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撤回起訴后30日內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案件需要重新調查或者偵查的,檢察院在作出不起訴決定后將案卷材料退回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同時建議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或者偵查,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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