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偷竊器官構成盜竊罪嗎?
偷盜人體器官不屬于盜竊。
我國《刑法》沒有設立盜竊人體器官罪的罪名,盜竊人體器官是一種極其殘酷和嚴重的犯罪行為。直接侵犯了他人的生命和健康權利。輕則造成他人重傷,嚴重則造成他人死亡。盜竊人體器官的目的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出售利潤,但人體器官不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人體具有特殊的屬性。活人的身體不能成為法律的東西,不能與人體分離的活體器官也不能成為法律的東西。因此,雖然有盜竊人體器官的行為,但不構成盜竊。
二、人體器官是不是屬于盜竊的對象?
腎臟屬于脫離人體之物,應該屬于法律上之物,當然可屬于他人之財產,現有的法律沒有明確將腎臟排除在盜竊罪之外的財產(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等),法律未禁止就是合法。故器官屬于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財產,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腎臟的行為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構成盜竊罪。
本案是否構成盜竊罪,關鍵在于人身體的器官是否屬于盜竊罪的對象。
(一)盜竊罪的對象特征
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盜竊罪是一種財產犯罪,因而在刑法理論上一般把盜竊對象界定為公私財物,這無疑是正確的。因為公私財物是一定的財產所有權的物質載體,盜竊罪正是通過秘密竊取財物而侵犯財產所有權。
(二)人體的器官是不是屬于財物
財物的“三屬性”,是指財物的經濟屬性、物理屬性、法律屬性。財物的經濟屬性,是指財物的經濟價值,即財物的交換價值和使用價值。財物的物理屬性,是指財物的物質狀態。從財物的三屬性來考察盜竊罪的對象,盜竊的對象應當具備三個特征:
1、從財物的經濟屬性來看:盜竊對象必須具有經濟價值。沒有經濟價值之物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2、從財物的物理屬性來看:盜竊對象應當是能被人們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通過秘密手段利用支配或轉移的財產,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3、從財物的法律屬性來看:盜竊對象應當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財產。這里有兩層意思:一是盜竊對象應當是“他人財產”。二是盜竊對象應當是未被法律除斥的他人財產。如果是已被法律排除在盜竊罪之外的財產(如槍支、彈藥爆炸物等),也不能成為盜竊罪的對象。
人體的器官具有經濟價值,符合盜竊對象的經濟屬性。隨著醫學水平和技術的進步,腎臟移植已經不是一個新鮮的話題,都具有有用性和稀缺性,脫離活體、尸體的組織和器官十分稀缺,通過人體器官移植和人體組織,使需要移植器官和使用人體組織的病患得到救治。人體器官和人體組織在人類病體的治療中呈現巨大的價值。而病人所需要的腎臟主要來自于別人的捐贈,使得供求關系明顯緊張,使腎臟成為市場上一種稀有的資源,促進了犯罪分子對他人腎臟的非法獵取。人體器官都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可以感覺、感知的有形體,都是有體物。
(三)、人體器官是否屬于被法律排除的他人財產
人體具有特殊的屬性,是人格的載體,不能將其視為物,它是民法世界中與物相對立的物質形式,是民事主體的物質形式。因而,活體的人體器官在沒有與人體發生分離之前,是與人的人格相聯系的,是民事主體的物質性人格的構成要素。人體器官一旦脫離了人格的物質載體,那么也就與民事主體的人格脫離了關系,也就不再具有人格的因素了,不再是人格的載體,具有了物的屬性。
三、非法販賣人體器官判多少年?
犯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由于本罪是侵犯身體健康的犯罪,所以,情節嚴重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1)被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人數較多;
(2)導致出賣者死亡或者身體遭受嚴重傷害。
關于偷竊器官構成盜竊罪嗎問題,通過本文的介紹有了詳細的了解,盜竊罪是指犯罪嫌疑人以占有為目的,非法盜竊公私財物,數額達到立案標準就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人體器官不屬于財物,偷竊器官不構成盜竊罪。本文所提供法律知識內容僅供參考,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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