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31日,江西省貴溪市某村莊一名6歲女童和5歲男童被同村15歲少年殺害。據了解,案發當日,村里晚上放電影,2名小朋友觀影后在回家途中遇害,此前雙方并無過節。網曝女童身上有6處刀傷,男童死因尚待進一步明確。15歲少年已被控制,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首先,本案中,根據目前了解的案情來看——
客觀上,15歲少年開始實施有導致2名兒童死亡的具體緊迫危險性的行為,是殺人行為的著手,對未成年人被害人實施的行為有導致其死亡的可能性,該行為作用于人的身體,使被害人在自然死亡之前,提前終結生命的行為屬于刑法禁止的殺人行為;
主觀上,15歲少年若明知自己是針對人實施足以導致其死亡的行為,認識到其行為會導致他人死亡,還希望放任死亡結果的發生,此時方可認定15歲少年具有殺人的故意。(該積極的責任要素尚需司法辦案機關加以調查、證明,方可確定。)
其次,行為人實施殺人時的目的、動機因素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該超過要素亦不要求司法機關加以證明)。
再次,15歲少年的違法行為導致被害兒童死亡,且殺人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成立故意殺人罪的既遂。
因此,15歲少年的違法行為能夠評價為故意殺人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即便如此,本案最終的處理結果,仍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鑒定、核實。
首先,需要判斷15歲少年在行兇時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如果經法定程序鑒定其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則不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是限制責任能力人,依據相關法律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其次,15歲少年系未成年人,即便如上文分析構成故意殺人罪,也不會被判處死刑,人民法院也將行使自由裁量權,合法合規適用關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量刑規則。
最后,案件細節仍需司法機關深入調查研究,我們相信,司法機關將結合案情,明確裁判方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作出相對公正的處理,給被害人家屬一個安慰。
在我國,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處罰原則。
1、案件審理過程中涉及保密原則,堅持雙保護理念。既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保密,還要對未成年被害人、證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同時,對未成年人還應當特殊保護、優先保護、雙向保護。優先保護、特殊保護未成年人;雙向保護是我們既要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又要保護社會利益、對被害人利益也要同等保護。
2、從寬處罰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是一個法定從寬處罰的情節。司法機關可根據具體案件情況,針對個案,在法定刑內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
3、不適用死刑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九條 【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也就是說,無論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所犯何罪均不能判處死刑。這是因為當行為人同時具有了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時,行為人才能對自己所實施的違法行為承擔責任。
隨著社會化的進程,隨著人的成長,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都是具備辨認控制能力的,但處于該年齡段的人,在生理與心理的發育過程中,辨認、控制能力還比較弱,處罰過重對責任能力較弱的行為人不能起到預防犯罪的功能,因此,如果違法行為人責任能力較弱,尚未達到罪行及其嚴重、不堪改造的程度,不宜適用死刑。
4、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司法保護】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治教育。
對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親屬或者教師、輔導員等參與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邀請其參加有關活動。
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遵循該項基本原則,對未成年人要堅持心理輔導,針對個人特點,適用教育、感化、挽救的相關方式方法,使之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
5、不公開審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 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人民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一般情況下不得旁聽。
6、社會參與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關社會組織、機構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社會調查;根據實際需要并經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心理測評。
社會調查和心理測評的報告可以作為辦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參考。
未成年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堅持社會參與原則是指公檢法在辦理案件時要積極地吸收社會力量參與進來,否則不利于未成年人更好的回歸社會,例如:詢問、審問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時,邀請合適成年人到場。
基于教育、挽救動機,公檢法可以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進行社會調查,其目的在于了解其犯罪原因,針對其家庭、監護、在校表現等情況,判斷其能否回歸社會。
但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調查報告還是心理測評,僅可作為檢察院、法院辦案教育的參考,無法成為案件的裁判依據。#江西15歲男生殺害兩幼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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