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條文】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賣淫罪;強迫賣淫罪;協助組織賣淫罪】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并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證據要點】
(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
2、對犯罪預備的供述。包括:
(1)犯罪起意的時間;
(2)為實施犯罪所做的準備;
(3)擬用犯罪手段等。
3、對犯罪過程的供述。包括:
(1)組織賣淫的起止時間,手段(①招募、雇傭、強迫、引誘、容留等;②暴力、威脅、虐待等)。
(2)組織賣淫的地點或場所(①專門賣淫場所;②變相賣淫場所)的構造(建筑結構、內部陳設布局、特殊結構建造的目的與用途)。
(3)賣淫的方式(①組織在專門場所或變相場所賣淫;②根據嫖客的要求輸送賣淫人員到指定的地方賣淫)、招嫖方法(通過網絡、短信、小卡片及第三人介紹等)。
(4)為賣淫嫖娼提供的服務設施和其他物質條件(避孕套、性藥等)。
(5)賣淫、嫖娼人員的自然情況、體貌特征。
(6)賣淫嫖娼的次數、嫖資價格、利益分配。
(7)對賣淫人員的日常管理。
(8)有無被強迫賣淫或被強奸后被迫賣淫的情況,及是否導致人身傷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9)組織者、協助組織者及相關人員的分工情況、獲利情況等。
4、犯罪主觀方面。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觀上通過犯罪行為所希望達到的結果(謀取非法利益);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的內心起因、思想活動(生活困難、債務纏身、追逐享樂等)。
5、共同犯罪情況。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劃、聯絡、分工、實施等情況,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對影響量刑的供述與辯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對有罪無罪、法定從重從輕情節的供述及辯解。
(二)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
1、被害人基本情況。
2、受害人(賣淫人員)對組織賣淫過程的陳述。包括:
(1)組織賣淫活動時間、地點、手段、情節,招嫖賣淫的方式方法、嫖資價格、日常管理制度等;
(2)組織者、協助組織者及有關人員的分工及具體行為等;
(3)賣淫人員、嫖娼人員的基本情況、體貌特征及來源;
(4)賣淫場所建筑結構、內部陳設布局、特殊結構建造的目的與用途;
(5)有無被強迫賣淫或被強奸后被迫賣淫的情況,及是否導致人身傷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3、證人證言。通過詢問相關證人、知情人及嫖娼人員,調查了解:
(1)組織賣淫活動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賣淫的方式、招嫖方法、嫖資價格、日常管理等情況;
(2)賣淫人員、嫖娼人員的基本情況、體貌特征及來源;
(3)組織者、協助組織者及有關人員的分工及具體行為等;
(4)有無被強迫賣淫或被強奸后被迫賣淫的情況,及是否導致人身傷亡、性病或其他疾病。
(三)物證、書證
1、物證。包括:
(1)組織、強迫賣淫的作案工具(實施暴力的工具、運輸賣淫人員的車輛等)及照片;
(2)為實施賣淫嫖娼而準備的避孕套、性藥等賣淫工具;
(3)組織、強迫賣淫的獲利及照片;
(4)組織者、協助組織者私自扣押的賣淫人員的個人證件等;
(5)不滿14周歲賣淫人員的的身份證明等材料。
2、書證。包括:
(1)賣淫場所的租賃合同;
(2)招聘賣淫人員及工作人員的招聘廣告、賣淫場所及人員管理制度;
(3)賣淫人員及工作人員人員名冊資料、工資領取記錄、電話號碼簿、賣淫人員工勤記錄;
(4)收取嫖資賬本賬單、利益分配的規定等;
(5)被強迫賣淫過程中導致人身、性病或其他傷病的證據材料。
(四)勘查、辨認等形成的筆錄
1、賣淫場所現場勘查筆錄。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擺放,相關物證、痕跡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2、強迫或強奸現場現場勘查筆錄。包括:
(1)勘查時間、地點、光線、勘驗前現場的條件(變動現場、原始現場)、現場方位、現場概貌、中心現場位置;
(2)現場的空間、大小及建筑布局,現場物的擺放、陳設情況,現場尸體(含尸表)、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證、痕跡(含足跡、指紋、精斑、指甲內殘留物等)的具體位置、種類、分布情況,現場周邊搜索情況、現場訪問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3)提取物品的名稱、數量、標記和特征,提取痕跡的名稱和數量。
3、辨認筆錄。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認筆錄(案發現場、共同犯罪嫌疑人、賣淫嫖娼人員、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的辨認);
(2)受害人、證人辨認筆錄(對案發現場、犯罪嫌疑人、賣淫嫖娼人員、作案工具及其他與案件有關場所、物品的辨認);
(3)被害人近親屬辨認筆錄(對死亡被害人的辨認)。
(五)鑒定意見
包括:
(1)造成人身傷亡的法醫鑒定;
(2)賣淫人員是否患有疾病的醫學鑒定。
(六)視聽資料、電子證據
1、視聽資料。包括:
(1)監控視聽資料(①案發現場監控視頻;②犯罪嫌疑人及受害人進出案發現場的監控視頻;③犯罪嫌疑人實施強奸等行為后逃匿軌跡的監控視頻;④執法記錄儀記錄民警現場處置視頻資料;⑤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獲取的監控視聽資料;⑥其他監控視聽資料).
(2)相關人員通過錄音錄像設備拍攝的視聽資料(現場當事人、證人用手機、相機等設備拍攝的反映案件情況的資料)。
(3)審訊過程視聽資料(對犯罪嫌疑人供述經過的錄音、錄像資料等)。
(4)其他視聽資料(勘驗案發現場,搜查有關場所、提取有關物證痕跡形成的錄像資料)。
2、電子證據。包括:
(1)網絡、短信招嫖信息;
(2)賣淫人員、招嫖人員與嫖客通過網絡、通訊工具聯系記錄等。
(七)其他證據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書、投案、前科劣跡材料及戶籍證明材料等。
2、抓獲經過、出警經過、報案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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