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交通的迅速發展,交通事故也是時有發生。如果當我們在交通事故中收到傷害時,我們應該索要那些賠償呢?如何依法走正確的法律程序來維護我們自身利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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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類目
1、醫療費用賠償
醫療費賠償金額 = 診療費 + 醫藥費+住院費+其他(如化驗費、檢查費等)
2、誤工費賠償
誤工費賠償金額 = 誤工收入(天/月/年)X誤工時間
注:計算誤工費的基數(誤工收入)按照以下方法統計:
①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②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③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賠償
護理費賠償金額=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勞務報酬標準X護理天數
①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②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喪葬費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X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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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撫養年限
注:撫養年限
①被撫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②被撫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6、直接財產損失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 = 受損壞的財產的直接損失
7、精神損害撫慰金
8、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農村居民人均收入X賠償年限
注:賠償年限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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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后,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
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
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
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后即行生效。
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后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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