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輕傷一級量刑標準及賠償
(一)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故意傷害罪的危害結果包括三種類型:輕傷、重傷與傷害致死。如果只是導致輕微傷,則不能成立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輕罪即未造成被害人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其量刑起點為:故意傷害致1人輕傷的,可以在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如無其他法定加重處罰情節,一般不超過三年有期徒刑。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二)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二、故意傷害罪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地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傷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行為。
故意傷害罪的結果是造成對他人健康的損害。
刑法根據傷害后果不同,分為輕傷、重傷與傷害致人死亡三種情形。
故意傷害罪必須造成輕傷以上結果。根據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第2條的規定:“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于輕微傷害的損傷。”具體的輕傷標準,依據上述規定認定。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的殘忍程度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行為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⑴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的;
⑵因被害人的過錯引發犯罪或對矛盾激化引發犯罪負有責任的;
⑶犯罪后積極搶救被害人的。
三、輕傷一級怎么判刑
如果是故意傷害導致他人輕傷一級的,那么行為人為涉嫌故意傷害罪,公安機關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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