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意見書是偵查機關依法將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建議對被告人起訴人法律文書,其主要作用是初步確定案件性質,解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定性問題,而不涉及定量問題。因此,起訴意見書通常不對案件的量刑提出處理意見,偵查人員一般不宜就從寬的幅度在起訴意見書中提出具體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并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p>
《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中6規定:“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認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承認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實,僅對個別事實情節提出異議,或者雖然對行為性質提出辯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機關認定意見的,不影響“認罪”的認定。”
犯罪嫌疑人認罪有程度之分,有的徹底一些,有的較為主動,有的明顯悔罪,有的認罪供述對查明核心犯罪事實、起獲關鍵證據的幫助極大。由于認罪表現和認罪效果關系到量刑,起訴意見書要在寫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時作具體區分。
在起訴意見書中,應在正文部分偵查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之后,將犯罪嫌疑人的認罪表現作為本案的主要量刑情節予以列明,并可籠統建議司法機關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認罪態度依法予以從寬處罰。
一定要注意,偵查機關不得強迫犯罪嫌疑人認罪,也不得作出具體的從寬承諾。
主要觀點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刑事卷》(2023-2023增補本),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20-521頁。胡云騰主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22-2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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