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額財產不明罪量刑標準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施行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制度和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且差額巨大,本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本罪主體。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財產不合法而故意占有,案發后又故意拒不說明財產的真正來源,或者有意編造財產來源的合法途徑。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立案標準數額是在30萬元以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出合法收入,差額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財產來歷不明數額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通過的《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再將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立案標準提高到30萬元。根據新的立案標準巨額財產不明罪量刑標準,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犯罪數額應達到3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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