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是否能一人擔保多人
法律沒有規定一個人不可以為多個人進行擔保,辦理取保候審,法不禁止則允許。但是,現實辦案中,一個人是很難為多個人同時進行擔保的,最好一個人只為一個人擔保。因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是需要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取保候審擔保人是什么
義務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兩項義務:
1.對被保證人遵守法律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包括監督被保證人未經公安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如果被保證人需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的,要監督、督促被保證人向執行的公安機關提出申請,請求批準;
監督被保證人在司法機關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監督被保證人不得串供、毀滅、偽造證據。
2.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比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義務過程中,發現被保證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圖,或者發現被保證人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出外辦事,發現被保證人可能毀滅、偽造證據、串供,等等,都應當毫不拖延地、盡快地向執行的公安機關報告。
第七十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
(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證人應當認真履行法律規定的保證義務,不履行保證義務的,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保證人不履行保證義務的,應分別情況進行處理。
對保證人的罰款,只能由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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