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庭告狀流程總結大全內容如下:
(1)、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法律規定版流程
(普通程序理論版本)
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對于民事案件,原告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參加庭審。簡易流程總結歸納僅供參考,各地法院具體流程稍有差異與區別以主審法官及合議庭具體操作為準。
第一部分 一審、二審民事案件開庭一、庭前準備工作二、審查出庭人員的身份以及到庭情況(一)審查當事人身份
1、訴訟中當事人死亡的,應有繼承人參加訴訟;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出庭。
(二)審查代理人身份和權限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審查出庭函、授權委托書和執業證;2、近親屬,審查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明和與當事人之間由居委會或者公安機關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3、單位工作人員代理或有關單位、社區等推薦的,審查授權委托書、本人身份證明、工作證、推薦證明、社保臺賬。離婚案件的代理權限只能是一般代理。(三)詢問是否有證人
詢問當事人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如果有,安排證人在指定場所等候。注意:證人申請出庭必須開庭前三天提交申請書。
三、宣布開庭并告知訴訟權利義務(一)宣布開庭
1、合議庭確定開庭的,審判長敲擊法槌,宣告開庭審理。
2、如當事人無正當理由缺席的,應宣布缺席審理及其理由。
(二)告知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1、宣讀法庭紀律
2、告知是否申請回避的意見。宣布決定后應詢問當事人是否服從決定,如不服從,告知其有復議的權利,但不影響庭審的繼續進行。
四、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解決案件事實認定問題,重點是爭議事實進行舉證和質證。
(一)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理由原告訴訟請求 宣讀訴狀內容,從訴訟請求開始至結尾。
(二)被告進行答辯
1、提交書面答辯狀
2、當庭陳述反駁的理由
(四)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
1、原告舉證被告質證
2、被告舉證原告質證
就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證據鏈的完整性、證明目的等依次明確發表質證意見,法律沒有規定證據的出示順序,但是法庭開庭常規順序為:書證、錄音視頻、人證、物證。特別提示:最佳證據出示順序應該是依照案情的思維邏輯順序進行提交。
3、原告被告相互發問
(五)法庭調查階段的庭審小結
1、法官發問
2、法庭當庭認定固定事實;
3、總結爭議焦點
(六)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雙方當事人運用證據及法庭調查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全面系統地闡述自己主張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并對對方的觀點、理由進行反駁的過程
(七)法庭調解
當庭和解;一方拒絕調解及擇日宣判。
(八)評議和宣判階段
1、合議庭評議
2、宣判程序
一般情況下案件都是擇日宣判,另行通知,具體判決結果即是簽送達回執的時候才能看到判決書內容并知曉判決結果。
質證解釋:第一種是“一證一質”方式,第二種為“統一出示、統一質證、補充發問”方式,這兩種方式一般適用于案情簡單,爭議事實較少的案件;第三種為“一事一質”方式,一般適用于審理的案件存在多個爭議事實,證據較多,且案情復雜的案件;第四種為“一組一質”方式,一般適用于審理的案件存在多個爭議焦點,證據較多,且案情復雜的案件。由于民事案件類型的多樣性,以及當事人所舉證據的多樣性,法官應當根據案件相應特點,選擇適當的舉證、質證方式。圍繞證據“三性”重點審查以下方面:證據復制件是否有原件證實;證據來源是否合法;證據與待證事實是否相關聯;證據之間有無矛盾或相互印證;其他應審查的內容。
(2)民事案件開庭審理簡易程序版流程
(簡易程序案例版本)
第二部分 一審、二審民事案件簡易開庭提綱
民事案件的開庭過程,有:宣讀法律紀律、開場白、詢問是否回避、詢問材料是否收到、法庭調查階段(具體包括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舉證、原告質證、法官問話)、法庭辯論階段、最后陳述階段、退庭后核對筆錄幾個階段。其中比較重要的是,法庭調查、法庭辯論階段。在法庭調查階段時比較重要的是質證。質證也屬于一種辯論。而在法庭辯論階段往往并不需要太多辯論。
一、宣讀法律紀律
開庭前,首先由書記員宣讀法律紀律,一般如下:
書記員說:
請旁聽人員保持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未經法庭允許不得錄音、錄像、攝影;
2、除本院因工作需要允許進入審判區的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進入審判區;
3、不得鼓掌、喧嘩、吵鬧以及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未經審判長許可,不準發言、提問;
4、旁聽人員如對法庭的審判活動有意見,可在休庭或閉庭后,口頭或書面向法庭提出;
5、對于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審判人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
6、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
7、請關閉隨身攜帶的手機、尋呼機。
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合議庭成員入庭。
二、開場白
讀完法律紀律后,審判員(即法官)會講一段開場白,例如:
審判員:某某法院今天就原告趙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糾紛一案,依法公開開庭審理。本案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張某某獨任審判,書記員陸某某擔任記錄。根據民訴法的規定,當事人對審判人員、書記員有申請回避的權利。
三、詢問是否回避
開場白后,法官會問,原告是否申請回避,所謂回避,意思是,如果當事人認為法官和對方當事人存在某種特殊利益,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的,例如法官是對方當事人的爸爸或者舅舅、對象等,原告如果要申請回避,可以回答:“申請。”不過,一般開庭,都是回答:“不申請”。問完原告,法官會問被告是否申請回避,一般被告也回答不申請。
四、詢問材料是否收到
過后,法官會問原告,受理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是否收到?訴訟權利義務是否明確?原告一般回答:“收到了。明確的。”問完原告法官也會問被告同樣問題。
五、法庭調查階段
之后,就到了法庭調查階段,這個階段是十分重要的一個階段。
(一)原告陳述
首先法官會讓原告原告陳述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而原告一般只要把起訴書中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部分讀一下就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開庭時又有新的訴訟請求要補充,可以在讀完起訴書后,進行補充。例如對法官說:“原告需要補充一下訴訟請求,作為第3點,由被告支付原告的律師費用1萬元。”如果原告要改變訴訟請求,例如原本要求子女和原告生活,后來要求判決子女和被告生活,可以讀起訴書前,直接說:“原告請求變更訴訟請求,請求法院判決子女和被告生活。”然后繼續讀起訴書中的“事實和理由”部分。
(二)被告答辯
當原告說完后,法官會對被告說:“下面由被告進行答辯。”而被告一般答辯的內容就是不同意原告的要求,并陳述理由,例如原告要求離婚,被告反對,并提出雙方感情非常好,一個月前還去度蜜月。再如原告要求和小孩共同生活,被告提出原告沒文化,而且有傳染病,而且沒有工資收入。
(三)原告舉證
當被告說到沒話說的時候,法官會要求原告針對剛剛講的話進行舉證,即提供證據。
這時候,原告要讀出證據的名字,并說明該證據打算用來證明什么事實,在說完后,需要將證據拿給法官,(這時候要離開座位)例如原告有3個證據,第一個為結婚證,第二個為出軌證據,第三個為房產證。原告一般要說:“原告的第一組證據為原告和被告的結婚證,用來證明原告、被告系合法登記結婚的夫妻。”接著離開桌子,將結婚證遞給法官。
(四)被告質證
法官看完后,會對被告說:“被告進行質證。”
所謂“質證”,一般是從三個方面入手,即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
合法性是指,證據是通過合法的手段取得,不是通過非法的方式獲得,如果證據是通過進入對方當事人家中安裝針孔攝像頭等侵害隱私的方式取得的,此類證據就是不合法的證據,就不能在法庭上使用的。
真實性是指,證據是真的,不是偽造的。例如,原告提出一個借條是由被告簽字的,被告質證的時候可以說:“對該證據的真實性有異議,該借條中的簽字不是被告所簽,而是原告自己簽的。”
關聯性,是指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和其打算證明的事實是否存在關系。例如在借款糾紛中,原告只有拿出借條、轉賬記錄等證據才能證明相關事實,但是原告卻拿出被告借張三錢的借條用來證明被告也借了原告的錢,但是從邏輯上講,被告借了張三的錢,不代表也會向原告借。再如,在離婚案件中,原告拿出一張體育彩票,作為證據來證明原告和被告感情破裂。這個證據和感情問題八桿子打不著,所以被告可以說:“被告對該證據的關聯性存在異議,該證據無法證明感情問題。”
作為被告,可以對某一個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都有異議,但是,一般情況下,如果對真實性有異議,也不需要對合法性、關聯性提出異議,因為證據不是真的了,就不需要討論是否合法。
當被告對原告的第一組證據質證結束后,法官會讓原告出示下一組證據,原告的流程同上。即說:“第二組證據是和……,用來證據……”。
當原告證據都出示后,并且被告都進行質證過后,法官會讓被告提供證據,再由原告進行質證,其程序也是同上。
當被告的證據出示完后,法官會問:“雙方當事人對事實、證據還有無補充?”
如果雙方都沒有,原告回答沒有,被告也回答沒有。
如果有,再如同上述規定,進行補充。
這個環節結束后,法官在詢問前有時候會允許原告與被告雙方相互質問問題,包括質問證人問題,俗稱“互審”,那么所問對方問題必須圍繞事實爭議和關鍵焦點進行發問,而另一方是需無條件證明回答。
(五)法官問話
之后,如果法官認為還有事實需要查清楚,法官會問原告一些事,問完后,再問被告一些事,當事人需要根據法官的提出進行回答。如果法官也問完了,或者法官根本沒有問的,法官會接著往前,法律調查階段結束,下面進入法庭辯論階段。
六、法庭辯論階段
法庭辯論階段也是一個關鍵階段,但是相對于簡單案件,在這個階段,法官讓原告發表辯論的時候,原告的代理律師一般會簡單地講:“請求法官支持原告訴訟請求。”而當法官讓被告發表辯論的時候,被告律師一般回答:“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如果案子比較復雜,原告需要講的多一些,例如如果原告要和子女共同生活,原告可以先陳述:“被告工資低、文化低、而且存在出軌行為,不利和子女共同生活。”然后將工資有多底,文化有多低,如何出軌的具體事實按順序,一點一點講出來,不過如果講多了,法官可能打斷,讓當事人簡單點說。
當原告講完,被告也需要針對原告的觀點進行反駁。
當雙方當事人辯論結束后,法官會說,法庭辯論結束,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
七、最后陳述階段
這個時候,原告一般也就是說:“請求法官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一般也是說:“請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當雙方當事人沒話講的時候,法官會講:“今天開庭到此結束,當事人在退庭后,閱看法庭記錄,如有遺漏或差錯,可以請求補正,然后簽名。退庭。”
八、退庭后核對筆錄
當法官宣布退庭后,就意味著開庭結束了,當事人可以站起來了,這個時候,書記員會打印出,當事人、和法官剛剛在開庭時講的話,這個叫“庭審筆錄”,需要由當事人簽字,不過簽字前,當事人需要核對一下,有沒有打錯字。如果有律師在場,可以請律師用手機把筆錄拍一下。(律師可以帶手機,當事人不給)留作以后再有糾紛時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因為很多開庭時講的話以后在判決書中都看不到。如果還要打官司,需要搞清楚開庭時雙方講了什么。
以上就是民事案件的正常開庭的流程。不過,具體不同地方的法院在具體表達使用詞語方面可能不太相同,但是大同小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因為開庭時候書記員要記錄,當事人開庭說話的時候,盡量不要太快,并結合自己桌子上電腦屏幕上書記員打字的速度進行說話,適當控制一下語速。
(3)、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件庭審流程
(通用匯總版本)
第三部分 一審、二審刑事案件開庭提綱
一、庭審準備階段
1、查明當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戶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過刑事處分或行政處罰;何時被羈押;何時被取保候審;何時收到檢察院起訴書副本;法庭核對被告人年齡、身份、有無前科劣跡等情況有誤,可能影響案件審理結果的,律師應認真記錄,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公訴人,辯護人)的名單;告知并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3、告知當事人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92條的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93條的規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權利外,還有自行辯護的權利和最后陳述的權利。
二、法庭調查階段
1、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宣讀內容是否與收到的一致;
2、(審判人員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審)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甲:“起訴書中指控事實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認罪?”被告人對起訴指控的犯罪進行陳述;
3、公訴人對被告人進行訊問;
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律師認真聽取對被告人的訊問、發問,做好發問準備。
公訴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誘導性或與本案無關問題的,辯護律師有權提出反對意見。法庭駁回反對意見的,應尊重法庭決定。
4、辯護人對被告人發問;
5、被告人一退庭候審,傳被告人二到庭進行同樣程序,逐個進行完畢后傳所有被告人到庭。
三、舉證、質證階段
1、公訴人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向法庭提供證據;
2、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3、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對控訴方的出庭證人,應注意從以下方面進行質證:
(一)證人與案件事實的關系;
(二)證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證言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四)證言的內容及其來源;
(五)證人感知案件事實時的環境、條件和精神狀態;
(六)證人的感知力、記憶力和表達力;
(七)證人作證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或影響;
(八)證人的年齡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九)證言前后是否矛盾。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公訴機關提出證人名單以外的證人出庭出證的,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出庭的鑒定人和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與案件的關系;
(二)鑒定人與被告人、被害人的關系;
(三)鑒定人的資格;
(四)鑒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擾和影響;
(五)鑒定的依據和材料;
(六)鑒定的設備和方法;
(七)鑒定結論與其他證據的關系;
(八)鑒定結論是否有科學依據。
對控訴方出示的物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物證的真偽;
(二)物證與本案的聯系;
(三)物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四)物證要證明的問題;
(五)取得物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物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公訴方出示證據目錄以外的物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出示的書證,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書證的來源及是否為原件;
(二)書證的真偽;
(三)書證與本案的聯系;
(四)書證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五)書證的內容及所要證明的問題;
(六)取得書證的程序是否合法。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書證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
對于控訴方出示的證據目錄以外的書證,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對控訴方宣讀的未出庭證人的書面證言,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證人不能出庭作證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證人證言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五條規定的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未出庭證人證言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出證。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證人證言,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對控訴方宣讀的鑒定結論,應注意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鑒定人不能出庭的原因及對本案的影響;
(二)鑒定結論的形式和來源是否合法,內容是否完整、準確;
(三)本規范第九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相關方面。
辯護律師應綜合以上方面,對鑒定結論的可信性及時發表意見并闡明理由,如有異議,應與控訴方展開辯論。必要時,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者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控訴方宣讀證據目錄以外的鑒定結論,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通知鑒定人出庭接受質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對控訴方提供并播放的視聽資料,應從以下方面質證:
(一)視聽資料的形成及時間、地點和周圍的環境;
(二)視聽資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三)播放視聽資料的設備;
(四)視聽資料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問題;
(五)視聽資料是否偽造、變造;
(六)與其他證據的聯系。
辯護律師在視聽資料播放后,通過上述各方面的質證如發現該材料不真實,或者其內容不是被告人自愿所為等,應提出不予采信的建議和理由民事與刑事案件一審二審開庭流程(通俗易懂整理版),控辯雙方可以就此展開辯論,辯護律師有權要求法庭調查核實。
控訴方提供證據目錄以外的視聽資料,辯護律師有權建議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審理。
4、公訴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證據;
5、被告人談質證意見;
6、辯護人談質證意見;
7、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有證據提供
辯護律師舉證時,應向法庭說明證據的形式、內容、來源以及所要證明的問題,并特別注意以下方面:
(一)物證、書證、視聽資料來源的合法性;
(二)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鑒定結論取得的程序的合法性;
(三)證據內容的真實性;
(四)證據與案件以及證據之間的聯系。
對本方的舉證,控訴方提出異議的,辯護律師應當有針對性地進行辯論,維護本方證據的可信性。
8、審判人員詢問被告人、辯護人是否申請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四、法庭辯論
1、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辯護律師應認真聽取控訴方發表的控訴意見,記錄要點,并做好辯論準備。
2、被告人自行辯護;
3、辯護人發表辯護意見;
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并提出關于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
辯護前要定位:無罪辯護還是有罪辯護?
為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應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
(一)控訴方指控的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訴方或辯護方提供的證據,能證明屬于下述情況,依據法律應當認定被告人無罪的;
1.被告人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2.被告人行為系合法行為;
3.被告人沒有實施控訴方指控的犯罪行為。
(三)其他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情況。
第一百一十三條為被告人做有罪辯護,應著重從案件定性和對被告人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方面進行。
第一百一十四條律師的辯護應圍繞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問題進行,抓住要害,重點突出,不在枝節問題上糾纏。
4、二輪辯論;
五、被告人最后陳述;
1、被告人陳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六、附帶民事賠償開庭(此處流程與普通民事開庭流程相同)
關于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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