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997年修訂時,將合同從普通詐騙罪中單獨出來,列為一個罪名,那么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
律師解答:一、主觀故意產生時間不同: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以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以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必須是產生于犯罪行為開始之初。
二、客觀表現形式不同:關鍵在于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合同詐騙罪中的合同一般是有對價的雙務合同,簽訂的合同為贈與合同等單務合同不會成立合同詐騙罪。
三、犯罪主體不同: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是什么?,處三年以下或者,并處或者單處;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處罰金或者: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以上就是庭立方小編針對相關問題的解答分析,如有疑問,可以咨詢庭立方,為您解決刑事問題。
免責聲明:本文系轉載自其它媒體,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旨在傳遞信息,不代表本站的觀點、立場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需轉載,請聯系原作者。如果來源標注有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等其他原因不想在本站發布,來信即刪。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