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五原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楊某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一案,對被告人楊某某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這是五原法院判處的首例該類案件,對于堅決依法打擊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壞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等逃避司法機關強制執行的行為,具有重要的司法導向和宣傳意義。
經查,2021年春天,被告人楊某某在明知家中葵花籽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私自出售3600斤葵花籽小料,獲得價款人民幣3600元用于購買柴油、農資等,并未保留價款。2021年5月份,被告人楊某某亦在明知其家中葵花籽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況下首例!五原一人因非法處置法院查封的財產,判了!,私自出售9640斤,獲得價款人民幣元用于支付拖欠的水費,并未保留價款。
本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楊某某明知葵花籽是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財產而予以部分變賣,且未保留價款,其行為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情節嚴重,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楊某某被動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案發后,被告人楊某某已將變賣所得價款元交至五原縣人民法院執行局執行款一案一賬號系統。綜合上述情況,我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說法:“執行難”問題在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被執行人規避執行、抗拒執行,甚至不惜觸犯刑法是導致“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之一。人民法院對涉案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是保證案件執行到位,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必要手段。楊某某在執行過程中擅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產予以處置,此行為不僅侵害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而且有損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提醒各位被執行人,應主動及時履行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未經法院允許,不得擅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任何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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