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審怎么解除
取保候審的解除大概有三種情形,一是因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二是因變更其他強制措施而解除;三是因屆滿而解除。根據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解除取保候審應當由原決定的司法機關作出,通知公安機關執行。
兩高、兩部《關于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在偵查或階段已經采取取保候審的,案件移送至審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時,受案機關得在7日內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或強制措施;繼續取保候審的得重新決定。
第23條又規定,原決定機關收到受案機關的變更強制措施決定后,應當立即辦理解除取保候審手續,受案機關決定繼續取保候審或變更保證方式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
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司法機關只作決定不管解除,主要表現為:案件由一程序進入到另一程序,受案機關對原取保候審決定變更強制措施,往往不通知原決定機關予以解除;有的原決定機關接到受理機關的通知后,不辦理解除手續;也有取保候審屆滿后,決定機關既不辦理解除手續,也不變更強制措施,聽之任之,等等。這些問題的存在,一方面是因為辦案機關怠于執行,執法不嚴;另一方面也確實存在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夠合理、不太科學的問題,導致司法機關執行不方便。
二、應該怎樣辦理取保候審
辦理取保候審,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也可以由他們的法定代理人(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屬(夫、妻、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以及偵查階段聘請的律師或者審查起訴之后委托的辯護人,向司法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即填寫取保候申請表。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提出申請;在審查起訴階段,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在審判階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后7日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并且提出了保證人或者能夠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并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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