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盜竊數額的標準是什么?
1、根據盜竊數額的標準,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一般會被認定為犯了盜竊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
盜竊毒品等違禁品,應當按照盜竊罪處理的,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2、涉嫌犯盜竊罪可能會受到的處罰: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盜竊可以判職務侵占嗎?
1、盜竊不一定可以判職務侵占。
具體是否可以被認定為職務侵占,與盜竊行為人的身份、被盜竊的是否是單位的財產等有關。盜竊行為和職務侵占行為是不一樣的,盜竊單位財物的應該按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所以盜竊單位財物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
2、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區別
(1)盜竊罪是一般主體,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即特殊主體;
(2)盜竊不是利用職務便利,職務侵占罪必須是利用經手、管理財物的職務上的便利而不是工作上的便利;
(3)盜竊罪非法占有的對象可以是任何公私財物,而職務侵占罪侵占的對象只限于本單位的財物并且是本人經手、管理的財物。
三、如果理解職務侵占罪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在判定時不僅要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因素理解為行為要件,更應將其理解為對誠實信用信托關系客體的昭示。
據此,侵害誠實信用信托關系的客觀行為和方式就不能局限于主管、經手和管理等客觀外在的形式特征。基于侵犯誠實信用信托關系可能性的立場,“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即是“利用因承擔事務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行為人具有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就對單位負有忠誠、奉公的義務,其利用該地位侵占本單位財產,必然侵犯了單位的財產權益和誠實信用的信托關系(單位基于信賴賦予其一定的職務)。因此,利用因承擔事務而具有的控制、支配本單位財物的地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實質解讀。
2、職務侵占罪與盜竊罪、侵占罪等普通侵財罪的本質區別,在于職務侵占罪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侵占本單位的財物所有權,也就是說職務侵占罪中的“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產”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具有因果聯系,如果沒有此種因果聯系的解讀,均不能提供普遍適用性的判定標準。
通常情形下,只有是盜竊數額達到一定的標準之后,才有可能會構成盜竊罪。具體盜竊多少錢才會構成犯罪,需要法院審理特定的盜竊案件之后確定。如果對盜竊數額的標準是什么還存在其他的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會有專業律師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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