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條件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一)客體要件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氣或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如果行為人直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致使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則應以本罪論處。這時的破壞是行為人的行為直接所致并由此成為易燃易爆物品發生燃燒、爆炸的原因。
(二)客觀要件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使用各種方法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足以危害或者已經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的破壞行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如破壞行為輕微或者破壞次要零部件,不足以發生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不宜以本罪論處。情節嚴重的,可依法以其他犯罪論處。
(三)主體要件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構成。
(四)主觀要件
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本罪的動機多種多樣,如出于貪財圖利、報復泄憤、嫁禍于人等。無論出自何種個人動機,均不影響定罪。
二、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或者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成立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通常情況下,確定某一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還是構成侵犯財產方面的犯罪,主要看受破壞的易燃易爆設備是否處于正在使用中,破壞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說,如果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易燃易爆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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