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之間有何區別
1、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劃分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關鍵標準。
如果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就不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作為侵犯財產所有權的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如果證實不了行為人的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就不構成搶劫罪或者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的主觀目的是牟取非法利益,是非法牟利的目的。
2、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犯罪的前提條件,犯罪侵犯的客體、犯罪目的、犯罪的客觀方面都不相同。
搶劫罪不需要任何前提條件,而強迫交易罪必須在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交易行為;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交易相對方的合法權益和商品交易市場秩序;搶劫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強迫交易罪的目的是在不合理的價格或者不正當的方式下進行交易。搶劫罪使用的暴力、脅迫手段,一般都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其強度遠遠超過強迫交易罪使用的暴力、脅迫手段。
二、關于搶劫罪的主觀故意,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搶劫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還要有非法占有財物的目的。搶劫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搶劫行為會發生侵犯他人人身和財產的危害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一般來講,行為人對造成他人財產損害是出于希望的心理,但對造成他人人身的侵害則可能是持放任的態度。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指意圖不法侵占他人財物的心理態度。
犯罪主觀方面包括認識因素和意識因素,一個人在主觀意識和認識的支配下實施了危害行為,產生了危害結果才有可能構成犯罪,所以主觀因素是犯罪構成必不可少的條件。搶劫罪的故意要想成立認識因素和意識因素就得統一,二者缺一不可,否則就不能成立。
三、如何認定搶劫罪
1、由于搶劫罪需要具有非法占有財物的故意,因此出于取得合法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例如,采取暴力手段索取合法債務的不構成搶劫罪,因為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實現自己的合法債權,而非占有他人財物,雖然其行為表現為暴力也不能構成搶劫罪,但如果應使用暴力造成了其他后果,則可能構成綁架罪或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其他犯罪。例如,某人長期欠錢不還,債主找來幾人對欠錢人一頓毒打,這人最后被迫還錢。對于這種情況債主并未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只是想要回自己的合法財物,故不能認定為搶劫罪。同時,對于搶劫賭資、賭債的問題,司法解釋也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關于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搶劫賭資、犯罪所得的贓款贓物的,以搶劫罪定罪,但行為人僅以其所輸賭資或所贏賭債為搶劫對象,一般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罰。”
2、行為人實施暴力行為是出于其他目的,此處既包括合法的目的如抓捕小偷,也包括非法的目的,如強奸婦女,在暴力行為排除被害人反抗后,臨時起意獲取財物的不構成搶劫罪。暴力是搶劫罪最典型的行為特征,暴力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有可能是行為懷有其他心理狀態,即使暴力之后獲取財物也不應構成搶劫罪。
3、準確把握搶劫罪的主觀方面,還可以在實踐將其與其他罪名相區分。例如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當暴力程度不高時,從行為本身往往難以區分該兩種罪名,這時就要通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來求證其主觀心態,是出于交易的目的還是出于強取的目的。實踐中,要把握主觀方面的雙重性,二者均為成立搶劫罪必不可少的條件之一,當兩者同時具備時,才能構成搶劫罪。
在看完了上文之后,大家應該清楚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之間有何區別了吧。不管是搶劫罪還是強迫交易罪,其實在一些情況下,二者的行為是會存在一些交叉的。這也難怪很多人無法正確區分二者。但無論是哪一種犯罪,最終行為人都是要為自己的行為買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咨詢一下我們的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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