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伐林木罪】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濫伐十至二十立方米以上的;
(二)濫伐幼樹五百至一千株以上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于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第五條 違反 森林法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數量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一)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林木采伐許可證,但違反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數量、樹種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二)超過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數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林木權屬爭議一方在林木權屬確權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以濫伐林木罪論處。
第六條 濫伐林木“數量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樹五百至一千株為起點;濫伐林木“數量巨大”,以五十至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樹二千五百至五千株為起點。
第七條 對于一年內多次盜伐、濫伐少量林木未經處罰的,累計其盜伐、濫伐林木的數量,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本解釋規定的林木數量以立木蓄積計算,計算方法為:原木材積除以該樹種的出材率。
本解釋所稱“幼樹”,是指胸徑五厘米以下的樹木。
濫伐林木的數量,應在伐區調查設計允許的誤差額以上計算。
屬于個人所有的林木,也是國家森林資源的一部分。被告人濫伐屬于自己所有權的林木,構成濫伐林木罪的,其行為已違反國家保護森林法規,破壞了國家的森林資源,所濫伐的林木即不再是個人的合法財產,而應當作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財物,依照 刑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予以追繳。
違反森林法的規定,在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以外,采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一款第(一)項”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規定的情形,數量較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定罪處罰。
在依法查處盜伐、濫伐林木案件中,如果被盜伐、濫伐的林木滅失,致使不能按照常規測量林木胸徑的方法計算立木蓄積的,可以采取勘查被盜伐、濫伐林木的現場伐樁,用測量林木根徑等方法,確定被盜伐、濫伐林木的立木蓄積。具體計算公式,按照國家森林資源調查技術規程、標準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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