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下,刑事案件當事人通常要先經歷偵查階段,然后才會到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判階段。偵查階段,當事人很有可能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最長三十天,然后有七天的審查逮捕期限。最遲到第三十七天,檢察院會決定是否批準逮捕。檢察院這個決定非常重要,如果檢察院決定不捕,那么人100%可以先出來了,而且有一定概率可以就此結案。
一是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二是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而不捕;三是檢察院認為有罪但不會判到徒刑以上刑罰;四是認為有罪但沒有社會危險性。
首先不批捕的話,公安機關是必須放人的。
但是,能不能認為沒事了呢?要看情況。如果檢察院認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可能就此結案,當事人可以松一口氣了。
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批捕,公安機關可以繼續偵查,之后是可以再次提請逮捕的。
最后,如果檢察院認為有罪但不捕不至于發生危險,然后作出不捕決定,那么后續當事人仍然有可能被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