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關于印發(fā)《公安行政法律文書式樣》的通知(公通字〔2023〕63號)
——筆錄,適用于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現場筆錄。
該文書名稱中的橫線處填寫“勘驗”、“檢查”、“辨認”或者“現場”字樣。
“檢查或者辨認對象”只適用于檢查筆錄和辨認筆錄。制作檢查筆錄時,填寫被檢查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或者被檢查的物品、場所的名稱;制作辨認筆錄時,填寫被辨認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
“當事人/辨認人基本情況”只適用于現場筆錄、辨認筆錄。
“見證人基本情況”只適用于制作檢查筆錄、現場筆錄時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情形。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在場的,不需要見證人,“見證人基本情況”后面的橫線處填寫“無”,并由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辦案民警在筆錄上簽名;被檢查人或者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見證人基本情況”后面的橫線處填寫見證人的姓名、性別、身份證件種類及號碼,并由見證人、辦案民警在筆錄末尾簽名。
“事由和目的”后面的橫線處根據具體情況填寫,如,勘驗筆錄中可填寫“及時提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檢查筆錄中可填寫“查找作案工具”,辨認筆錄中可填寫“辨認違法嫌疑人”,現場筆錄中可填寫“記錄現場情況,固定證據”。
“過程和結果”對勘驗筆錄、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和現場筆錄都適用。制作勘驗筆錄時,寫明現場概況及現場勘驗情況,照相、錄像的內容和數量,繪圖的種類和數量;對現場勘驗中發(fā)現和提取的物證,應當根據物證的不同特點,分別寫明物品的名稱、品質、重量、尺寸、體積、標識等。制作檢查筆錄時,寫明是否當場檢查,記錄檢查的過程以及發(fā)現的涉及案件事實的有關情況。制作辨認筆錄時,寫明辨認的組織實施過程以及辨認的結果。制作現場筆錄時,寫明現場概況、民警在現場開展工作的情況、現場人員情況;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時制作現場筆錄的,還應當記錄民警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并聽取其陳述和申辯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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