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打了人,有的要被拘留判刑,留下案底;有的卻仿若無事發生,繼續在外逍遙自在。
同樣是被打了,有的人能獲得大額賠償,實現“房車自由”;有的人卻連醫療費都得自己掏。
江蘇首維揚州律師事務所
但其實,我國法律對于故意傷害是有明確規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打了人就要被關三年?
當然也不能一概而論,情節輕重、受傷程度都是重要考量因素。
故意傷害,只有達到輕傷或輕傷以上,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那為什么有的人被打得那么嚴重,施暴者也沒被抓呢?
今天,首維律師就來講一講,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不同情況下的處理結果!
第一種、雙方在做傷情鑒定前就達成和解
是否達到“輕傷”是需要通過公安部門安排的傷情鑒定才能確定的,如果施暴方悔悟及時、積極賠償,在傷情鑒定之前,甚至是報警之前就取得受害人的諒解,受害人不去做傷情鑒定,傷勢程度無法確定,那自然不用被追究刑事責任。
揚州刑事律師
第二種、鑒定結果出來后,才取得受害人諒解
等鑒定結果出來后,確定是輕傷或以上,就一定“完蛋”了嗎?也不是這么絕對。這個時候,如果施暴方能夠主動認識錯誤,積極處理賠償事宜,獲得受害人的諒解。法院也能“從寬處理”,若同時有犯罪情節輕微、間接故意等情況,免于刑事處罰,也不是沒有可能。
第三種、鑒定“輕傷”后,仍不予賠償
這種情況就比較嚴重了,若果真等到傷情鑒定結果已經出來,施暴者還不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受害者必定要堅持追究其法律責任,屆時,不但可能被判處實刑,還需要承擔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交通費等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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