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 在 前 面
為了確保《民法典》的實施,2023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23〕17號)(以下簡稱《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新發布的司法解釋主要是根據《民法典》已經對相關問題進行規范的情況,在原司法解釋的基礎上進行局部修訂,相關內容與原司法解釋并無實質區別。
訴訟時效制度是民法典中的一項基本制度,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在司法實務中適用廣泛。在現實糾紛中,訴訟時效抗辯亦是大量案件中頻繁出現的抗辯事由;同時在形態各異的具體案件事實背景下,對于訴訟時效適用范圍及時效期間起算時點的認定,呈現出規則具體運用的復雜性。在許多情形下,能否正確解決上述問題,往往成為影響案件訴訟結果的關鍵因素。
壹
《民法典》中的訴訟時效制度體系
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法定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制度設置的目的,在于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穩定法律秩序及交易安全。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制度,各國多在民法典中對其進行規定,在德國、日本、意大利等國的民事法律制度中,與之相對應的概念是“消滅時效”。(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88頁。)
《民法典》使用12個條文規定了我國的訴訟時效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包括: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及起算規則、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分期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特殊民事主體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的援引;訴訟時效中止及其效力;訴訟時效中斷及其效力;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訴訟時效的法定性及時效利益不得預先放棄;仲裁時效;除斥期間的適用規則等。
貳
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范圍
(一)訴訟時效規則適用范圍的學理通說觀點
訴訟時效制度的適用范圍,在民法學理中亦被稱為訴訟時效的客體。《民法典》第188條將訴訟時效的客體僅表述為“民事權利”,并未進一步將民事權利區分為支配權、請求權、抗辯權及形成權等具體權利類型。在德國法上,消滅時效的客體僅限于請求權。對于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理論與實務界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1. 訴訟時效制度原則上適用于債權請求權
根據目前學理通說觀點,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債權請求權,是指特定的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包括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的理由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請求權的實現有賴于債務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是債務人承擔的義務負擔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存在,法律不應無限期保護債權人的請求權,否則不利交易秩序的穩定,在此點上其不同于支配權。故此,請求權應當受到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二是訴訟時效發生的基本效果即為賦予債務人以抗辯權,抗辯權與請求權是相對應的權利,是一種對請求權進行防御的權利。故此,時效抗辯權只能針對請求權適用。(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92頁。)
2. 物權請求權通常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物權請求權,是指物權人在其物被侵害時或者可能被侵害時,基于物權有權請求恢復原狀或者停止侵害或者返還財產,是一種基于物權的獨立請求權。對于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始終存在爭議。
目前學理通說認為,物權請求權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其理由主要有:一是物權本身作為支配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作為物權一部分的物權請求權,不能因時效期間經過而消滅;二是物權請求權的基本功能是保障權利人對物的圓滿支配,是一種保護物權的特有方法,所有權雖不消滅,如由其所生之請求權消滅,則等于有所有權而無所有物,即成為有名無實之所有權。(參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30-631頁。)
(二)《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規則適用范圍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6條關于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
《民法典》第196條規定了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四種情形:一是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是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是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四是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情形。
2.《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解讀
在《民法典》第196條規定的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三種具體情形中,有兩類都是權利人基于物權產生的請求權,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及返還財產的請求權。
在第一種情形中,即排除對物權權能障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是基于所有權和其他物權的功能,根據物權法的基本理論,無論經過多長時間,法律不可能任由侵害物權的行為取得合法性,如果允許上述情形中的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發生物權人必須容忍他人對其行使物權進行侵害的結果,既對權利人不公平,也違反物權法的基本理論。
在第二種情形中,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由于不動產物權以登記作為其享有和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宣示了物權的歸屬,在通常情況下,如果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占有人不符,因交易相對人在交易中應當負有合理的注意與謹慎義務,故其不應對無權占有人產生民法上的合理信賴。在不動產登記制度下,如果允許已經登記的物權人返還財產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將會動搖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公信力。應當注意的是,目前農村地區,部分房屋并未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該條規定,對此類房屋的返還請求權也應當排除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
動產以交付與占有作為所有權享有及變動的公示方法,無權占有人持續占有動產超過一定期間,交易相對人容易對其產生合理信賴。故此,基于對信賴利益的保護是民法中的重要原則,普通動產物權人的財產返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對于采取登記對抗主義的“準不動產”,比如航空器、船舶、機動車等價值較大的動產,因其登記行為的效果與不動產一樣,同樣會產生公示公信力,應當與不動產的處理規則保持一致,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第三類情形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為了保障相對弱勢群體的基本生活。
3.《民法典》第199條關于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規定
(1)《民法典》第199條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199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2)《民法典》第199條規定的解讀
本條是關于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而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其關鍵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其一,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債務人不能依據《民法典》第192條的規定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主張不履行義務的抗辯,只能依據形成權的法定期間或者約定期間的完成主張權利消滅。
其二,作為權利存續期間的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的法定性不同,除了由法律規定以外,當事人可以約定形成權的存續期間。比如《民法典》第564條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期限的規定。
其三,期限屆滿后的法律效果與訴訟時效規則不同,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只是使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的抗辯權,相關請求權并未消滅,義務人可以放棄時效抗辯自愿履行義務;形成權的存續期間屆滿后,其法律效果是使形成權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即權利本身直接消滅。
其四,在法院是否可以主動援引上,二者存在不同。除斥期間的適用可以采取職權主義的模式,即除斥期間屆滿后,不必對方當事人主張,人民法院可以主動依照職權審查該期間是否屆滿以及該期間屆滿的效果,從而確定該權利絕對、當然、確定地消滅。(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1005頁。)
(三)《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中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的債權請求權
1.《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規定的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了四類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債權請求權:一是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二是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三是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四是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規定的解讀
根據司法解釋的該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故此,有學理觀點認為,該條實際上明確了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原則上限于債權請求權。(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91頁。)
對于第一類情形,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原因在于,儲戶對其存款不一定在短期內行使債權,基于其對銀行的信賴,即使其在三年內未支取,銀行也不能因所謂的時效期間經過不予返還本金及利息。同時,在銀行與儲戶的關系中,儲戶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基于對儲戶利益的特殊保護,因儲蓄關系發生的債權請求權不應適用訴訟時效規則,在國外立法例中,也有類似的規定。
對于第二類情形,因為該種請求權的實現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如果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將會使非特定的公眾投資者的切身利益受到損害。應當注意的是,此處要求企業兌付其發行的債券本息的請求權,必須是企業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債券,如果企業采用定向方式發行的債券,債券持有人對發行企業支付債券本息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對于第三類情形,繳付出資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主要是基于公司法中的資本充足原則,如果允許繳付出資義務受訴訟時效期間限制,不僅會嚴重危及公司資本充實,而且對其他按期足額出資的股東造成不公平,同時不利于維護交易安全及公司債權人的保護。
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原《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發布于2008年8月,根據當時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對物權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由于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較大,故此司法解釋未予明確規定。由于該問題在2023年3月頒布的《民法總則》第196條(現《民法典》第196條)中,已經有了較為明確的規定,故此本次司法解釋修訂并未涉及該問題。
3. 撤銷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撤銷合同的,應適用民法典關于除斥期間的規定。對方當事人對撤銷合同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下稱《公司法司法解釋(三)》)關于股東補足出資義務請求權規定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1.《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的規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是關于股東補足出資義務的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規定,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公司或者股東請求未盡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不能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即對股東履行補足出資義務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二是在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下,對未盡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的賠償損失請求權,被告股東不能以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
2.《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規定解讀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19條盡管規定了未盡出資義務的股東在上述兩種情形下不享有訴訟時效抗辯權,但究其實質,與《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1條第三項的規定并無二致,其核心意思為股東的出資義務不受訴訟時效期間的限制,根本目的在于督促股東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保障公司資本的充實。
(五)關于合同無效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系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三種請求權。
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問題,民法學理有觀點認為,形成權,例如撤銷權及契約解除權,非請求權,其消滅為權利之本身,故其法定之消滅期間,應解釋為除斥期間。權利中有定為請求權而其性質乃為形成權者,例如無效確認請求權、買受人之減少價金請求權、定作人對于承攬人減少報酬請求權、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出典人之回贖權、離婚請求權。(參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28頁。)
根據最高法院民二庭關于《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解答中的觀點,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明為請求權,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因此,通說認為,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但由于合同無效制度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問題,故合同法并未對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的除斥期間進行規定。
最高法院民二庭的觀點認為,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返還財產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因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故也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在《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的起草過程中,盡管合同無效所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問題是司法實務中急需規定的問題,但由于在討論過程中,相關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最高法院審委會決定對該問題暫不予以規定,待進一步研究。
叁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
(一)訴訟時效期間及一般起算規則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在原《民法總則》立法中,由原《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的2年期間改為3年,《民法典》第188條繼承了原《民法總則》的規定,將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依然規定為3年,最長權利保護期間為20年。訴訟時效的起算規則,是指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時點。訴訟時效制度作為一種權利受法律保護的法定期間,判斷時效期間是否完成,其關鍵在于如何確定期間的開始時點,此為判斷權利人權利應否受到司法保護以及義務人是否取得時效利益的核心問題,同時更是司法實踐中最大的爭議焦點及認定難點。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主要包括三個關鍵要素,一是存在權利人權利遭受損害事實;二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損害的事實;三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在計算訴訟時效起算時,上述三個條件應當同時具備。
故此,《民法典》在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中采取了主觀主義的立法模式,即在適當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的基礎上,考慮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可能性,即盡管發生權利被損害的事實,但是在權利人不知情或者不應當知情時,如果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既對權利人不公平,也有違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制度設計初衷。
1. 如何確定權利受到損害事實的存在
由于訴訟時效制度的本質是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只有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時,才會出現當事人向法院請求保護其權利的可能。故此,損害事實的存在,是訴訟時效規則適用的基本前提。法院在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時,首先應當確認當事人權利受到損害事實的存在。
司法實踐中,在合同履行時,確定債權受到損害的事實,通常表現為三種具體情形,一是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二是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三是在當事人之間雖然訂立合同,但彼此的債權債務關系并未最終確定,比如雙方的債權債務數額并未最終確定時,如何認定損害事實是否存在,當事人往往爭議比較大。
比如在股權轉讓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約定了股權變更登記以及股權轉讓價款支付的期限,在履行期限屆滿時,轉讓方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或者受讓方未按照約定支付轉讓價款,即債務人未履行其債務,應當認定債權人的債權受到損害。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未約定具體的履行期限,根據《民法典》第510條、第511條第四項的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是應當給予債務人合理的準備時間,在合理準備時間經過之后,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債務則可以認定債權受到損害。至于合理準備時間的確定,需要結合具體案件情況。
如果雙方約定股權轉讓價款取決于未來特定時點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公司的評估估值,在最終估值結果形成之前,盡管合同約定了履行期限,但受讓方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義務并未最終確定,此時不存在損害事實,沒有訴訟時效規則的適用空間。
2.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損害事實的發生
根據《民法典》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采用主觀主義立法模式下,只有權利人知道損害事實發生時,才存在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可能。
在損害事實發生時,如果根據一個理性人應當具有的常識判斷,權利人應當知道損害事實的發生,此時法律可以推定其已經知曉損害事實的發生,從而使不確定的交易關系達致一種穩定的狀態,并實現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權利人應當知道損害事實的發生,通常是一個帶有主觀判斷的難點問題。在合同約定有履行期限時,如果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未履行義務,此時應當認定債權人“應當知道”損害事實已經發生。
3. 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
如果權利人僅知曉損害事實的發生,但并不知曉具體的義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權利人請求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時,因沒有明確的被告而不符合起訴條件,其權利將無法得到法院的保護。
比如,在公司控股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及股東有限責任導致公司淪為“軀殼”時,債權人享有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賠償請求權,如果控股股東“跑路”而下落不明,此時債權人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中斷訴訟時效。
(二)特殊情形中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民法典》規定了三類特殊情形下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一是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情形;二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三是未成年人被性侵的損害賠償請求權。
《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規定了四種特殊情形下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一是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的情形;二是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情形;三是無因管理情形中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四是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的情形。此外,最高法院批復對于債務人出具未注明還款日期的欠條的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予以明確。
1.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情形中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189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是吸收原《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而來。
(1)立法中的爭議
司法實踐與理論界對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應當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是應當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民法典》采取后一種觀點,其理由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同一債務具有整體性與唯一性,同一債務的履行,債務的內容及范圍在債務發生時即已確定,不因分期履行而有所變化;二是符合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穩定交易秩序,并非限制或者剝奪當事人權利。債權人基于長期合作或者促成交易目的允許債務人分期履行,法律應當維護當事人之間的此種信任關系,如果要求債權人在每一履行期間分別主張權利,不僅影響交易效率,更有可能損害當事人之間形成的信賴利益。三是實現訴訟效率與訴訟經濟。
(2)同一債務的認定
司法實踐中,應當正確認定“同一債務”,此為正確適用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起算規則的前提,尤其是分期履行債務與定期履行債務的區分。
分期履行的同一債務,是指同一個債務分期、分次履行,比如實踐中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借貸合同中的分期支付借款等。比如在股權轉讓合同中,當事人約定在合同生效后7日內支付10%的價款,在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后支付剩余股權轉讓價款。同一債務的分期履行,盡管每一期債務都有一定的獨立性,履行的地點與時間可能各不相同,但其本質上屬于同一個債務,具有整體性與唯一性。(參見:王利明、楊立新、王軼、程嘯著:《民法學》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第296頁。)
定期履行債務,是指當事人約定在履行過程中重復出現并按照固定周期履行給付義務的債務,實踐中比較典型的是按月支付工資或者按季度支付房租的情形。定期履行合同最大的特點是存在多個債務,各個債務之間彼此獨立,每一個債務的訴訟時效期間,應當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分別計算。
在區分分期履行債務與定期履行債務時,應當把握二者一個重要區別:債務人的給付總額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是否確定,在定期履行債務中,債務總額在債權債務成立時一般并不確定,每一次給付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分期履行債務的債務總額在債權債務關系成立時即已確定,不會隨著時間的變化而變化,是一個債務的分批分次履行。(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版,第953頁。)
(3)關于“滾動支付”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的觀點,在合同成立時債務總額即已確定的情形下,盡管當事人未對分期履行的期限及數額進行約定,在總的履行期限內隨時供貨隨時結算,具體分期供貨結算只是總債務項下具體履行方式,該債務具有整體性特征,應當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應當注意的是,如果合同中明確約定結算后支付貨款的,訴訟時效應當從結算之日起計算。
2. 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4條規定,合同未約定履行期限情形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主要包括三個關鍵因素:一是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二是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從債權人給予債務人履行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三是在不能確定履行期限時,如果債權人第一次向債務人主張權利即被拒絕,此時即為債權人債權被損害的事實發生之時,故此,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3. 合同被撤銷后返還財產及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1)合同被撤銷后的請求權
根據《民法典》第1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根據上述規定,合同被撤銷后,當事人可以主張三種請求權:一是返還財產請求權;二是折價補償請求權;三是賠償損失請求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的《民法典總則編理解與適用》的觀點,返還財產請求權在性質上屬于物權請求權,在原物無法返還或者當事人認為沒有必要返還時,則轉化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性質的折價補償。根據《民法典》第196條第二項的規定,不動產及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則,故此,《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的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是指未登記的動產返還請求權適用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折價補償請求權因其屬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賠償損失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也應當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2)合同被撤銷后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對于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后產生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民法學理中亦有觀點認為,因撤銷于撤銷權人發生新權利時,自撤銷權發生時,即進行該權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德國民法典第200條規定,權利人因行使屬于自己之撤銷權,而應發生某請求權時,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自得為撤銷時開始進行。(參見:史尚寬著:《民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636頁。)
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5條規定,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根據前述分析,此處的返還財產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是指未經登記的動產的返還請求權。此外,折價補償請求權,因其在性質上屬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根據《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從當事人一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當得利事實及對方當事人之日起計算。按照該規定,在合同被撤銷的情形下,推定在合同被撤銷之日當事人方知曉折價補償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故此,應當自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4. 關于合同無效的返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1)合同無效中的請求權
在無效合同法律關系中,主要有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返還財產請求權、賠償損失請求權三種請求權。確認合同無效請求權雖名為請求權,但實質為實體法上的形成權,其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而應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返還財產請求權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賠償損失請求權是因締約過失責任而產生的債權請求權,故也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2)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規則
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應從何時起算。該問題是目前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論最大的問題,主要有三種爭議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合同未被確認無效時,并不發生財產返還問題,只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返還義務由此產生,因此,應從合同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確認無效時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參見:崔建遠:《合同無效與訴訟時效》,載《人民法院報》,2002年2月2日)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當事人在簽訂合同后未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既然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合同無效,其合理的預期是合同有效,雙方按合同約定期限履行。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后,其雖然不行使合同無效產生的請求權,但其應行使合同有效情形的請求權,如不行使任何請求權,只能說明其怠于行使權利。因此,應以雙方當事人合理預期的合同有效情況下的履行期屆滿日作為返還請求權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合同無效產生的損失,多因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產生,而非因合同被確認無效產生。(劉貴祥:《訴訟時效若干理論與實務問題研究》,載《法律適用》2004年第2期)
第三種觀點認為,上述兩種觀點均存在不足,前者會產生權利睡眠問題,后者則會帶來無效合同按有效對待的無奈,應綜合前兩種規定作折衷規定,即合同被確認無效,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確認無效之日起計算。但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請求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關于合同無效相關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問題爭議頗大,未形成傾向性意見,故《訴訟時效制度司法解釋》對該問題暫未作出規定。
5. 債務人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時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規則
根據最高法院對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魯高法〈1992〉70號請示的批復,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無款可付,經供方同意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根據《民法典》第195條規定,應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如果供方在訴訟時效中斷后一直未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期間則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起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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