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扎牢疫情防線,有效防范境外疫情輸入,這幾天,廣東多地發布反走私反偷渡動員令。對于提供偷渡等非法活動線索,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并且經查證屬實的,將給予一次性最高10萬元獎勵。一些地方對于舉報運送、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線索的,每查獲1名組織者,獎勵3萬元;每查獲1名偷渡者,獎勵1萬元。另外,從反偷渡措施有效期1年可以看出,廣東對于走私偷渡行為的堅決與零容忍態度。
就在通告發出不久后,就有熱心市民提供相關線索,獲得10萬元的獎勵。真是羨煞旁人!怪不得有些網友表示,從現在開始看誰都像行走的10萬。說到底,羨慕歸羨慕,要想通往這條“致富之路”,還是得要了解一下關于偷渡的知識。
說到偷渡,指的就是自然人違反出入國(邊)境管理法規,在越過國界線或法律上的擬定國界時,不從指定口岸通行,或者不經過邊防檢查,未經出境許可、入境許可。
看一些老電影,里面的人物角色想要偷渡,一般會選擇翻山越嶺、游泳,好一點的就是乘船偷渡。到了現在,偷渡的方式越來越多樣,也不僅限于傳統一點的手法。在司法解釋里,這些情形被認定為偷越國(邊)境。
一是沒有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二是使用偽造、變造、無效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三是使用他人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四是使用騙取的出入境證件出入國(邊)境的。
這也就是說,沒有合法的出入境證件的,出入國(邊)境,也屬于偷渡。此外,還有其他的非法出入國(邊)境的方式,比如藏后車廂偷渡、藏行李箱偷渡、改造客車夾層偷渡,逃避邊防檢查,翻越物理隔離等偷渡方式。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為目的,招募、拉攏、引誘、介紹、培訓偷越國(邊)境人員,策劃、安排偷越國(邊)境行為,在他人偷越國(邊)境之前或者偷越國(邊)境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未遂)論處。
從解釋可以看出,偷越國(邊)境的行為并非一經實施,就被認定為既遂。如果在偷越國(邊)境之前或過程中被查獲的,應當認定偷越國(邊)境未遂。
因此,認定偷越國(邊)境未遂的,存在以下兩種情形,一是偷渡人員還沒有越過國(邊)境線之前被查獲的;二是偷渡人員雖然已經越過國(邊)境,但是還沒有完成偷越行為。也就是偷渡人員在偷越時間具有持續性,空間上具有區域性。
比如說,在邊境10公里的地方設有邊防檢查站,偷渡者在偷渡過程中,在邊境巡邏路段被查獲。雖然偷渡者已經偷越過國(邊)境,但是依然是處于邊境管理區域內,完成偷越行為需要一段時間。
不少人為了達到某些目的鋌而走險,選擇各樣的方式進行偷渡。其實這已經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構成犯罪。根據《刑法》第322條規定,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一般來說,只有情節嚴重的,才會構成犯罪。相關司法解釋明確,具有下面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形嚴重:第一是偷越國(邊)境3次或3人以上結伙偷越國(邊)境的;第二是因偷越國(邊)境被行政處罰后一年內又偷越國(邊)境的;
第三是拉攏、引誘他人一起偷越國(邊)境的;第四是勾結境外組織、人員偷越國(邊)境的;第五是在境外實施損害國家利益行為的。
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雖然不構成犯罪,但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偷越國(邊)境的,最高可以處5日拘留或500元罰款;逃避出入境邊防檢查,非法出境入境的,情節嚴重的,處5日至10日拘留,以及最高1萬元的罰款。
置法律和疫情防控于不顧,偷渡行為,不僅會擾亂邊境的管理秩序,還可能為疫情防控帶來不小的安全隱患。因此,提醒大家不要心存僥幸,鋌而走險。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積極舉報偷渡行為,共同守護邊境和社會的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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