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租賃糾紛管轄法院
合同糾紛管轄原則,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援引最高人民法院以法(研)復【1986】2號作出《關于房屋租賃糾紛如何確定管轄問題的批復》,即:凡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房屋修繕、租金、騰退等糾紛,一般應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個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更符合“兩便”原則的,也可由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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