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與條件(催告書的適用范圍)
之一節 特別程序總論
一、特別程序的概念
特別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某些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所適用的特殊審判程序。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特別程序的范圍是特定的,具體如下:
1 、特別程序案件只由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 、特別程序的案件包括: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蹤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公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二、特別程序的特點
(一)特別程序的審理是對某種法律事實進行確認
(二)沒有原告和被告
(三)實行一審終審
(四)審判組織特別
(五)不適用審判監督程序
(六)案件審結期限較短
(七)免交訴訟費用
第二節 《民訴法》第十五章規定的特殊程序
一、選民資格案件程序
(一)概念
是指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資格名單有不同意見,向選舉委員會申訴后,對選舉委員會就申訴所作的決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
(二)審理選民資格案件的意義
保護有選舉資格的公民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使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不能非法參加選舉,從而保障選舉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選民資格案件的審理程序
1、起訴
公民對選舉委員會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應當先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應在 3 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申訴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選舉日的 5 日以前向人民法院起訴。
2、管轄
選民資格案件,由選區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四) 審理和判決
1 、選民資格案件只能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2 、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3 、開庭審理,起訴人、選舉委員會的代表和有關公民必須參加;
4 、判決書應當在選舉日前送達選舉委員會和起訴人,并通知有關公民。判決書一經送達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程序
(一)宣告公民失蹤,是指公民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公民失蹤。宣告公民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或具備其他法定條件,利害關系人請求法院宣告該公民死亡。
(二)宣告公民失蹤和宣告死亡案件的審理程序
1、申請
(1)需具備法定事實和其他法定條件;
(2)申請人需要適格;
(3)必須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書面形式申請
2、公告
宣告失蹤的公告期為 3 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1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 公告期為3個月。
3、 判決
公告期滿,如果下落不明人仍無音訊,人民法院即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為失蹤人或者死亡。
(三)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公民失蹤的同時,應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
公民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 不過,如果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在異地生存,他仍然可以進行民事活動。
(四)宣告失蹤或者死亡判決的撤銷
失蹤人重新出現時,經該公民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后,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三、認定公民無 民事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案件程序
(一)概念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對不能正確辨認自己行為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認定并宣告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案件。
(二)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的審理程序
1、申請 和受理
由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申請。
2、管轄
由被申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鑒定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對被申請人進行鑒定。
4、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由該公民的近親屬作為 *** 人。
5、判決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認定的事實,判決該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三)、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判決的撤銷
判決原因消除后,人民法院根據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監護人的申請,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恢復該公民行為能力。
四、認定財產為主案件程序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將某項歸屬不明的財產認定為無主財產,并將它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的案件。
(二)程序
1、申請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
2、管轄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由無主財產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認定財產無主案件后,應當發出財產認領公告,尋找財產所有人。公告期為 1 年。
4、判決
公告期滿仍無人認領財產,人民法院即應作出判決,認定該項財產為無主財產,并判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五、法院確認調解協議案件程序
(一)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將人民調解協議等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并賦予其強制執行力的程序。
(二)程序
1、申請與受理
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屬于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的案件范圍
(2)申請主體適格和申請方式合法
(3)符合申請期限:協議生效后30日內
(4)管轄合法
(5)申請形式和申請材料
2、審理
3、裁定
(1)法院決定不予受理
(2)撤回司法確認申請的,在法院作出是否確認前,可以撤回
(3)裁定駁回申請
(4)裁定確認有效
4、救濟途徑
六、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程序
(一)擔保物權的實現方式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二)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開始—申請與受理
1、申請人適格
2、管轄合法:管轄法院是擔保財產所在地或者擔保物權登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3、申請形式和申請材料及相關證據。
(三)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續行—審理
《民訴法》第197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當事人依據該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法院實現擔保物權程序的終結
1、決定不予受理。
2、裁定駁回申請。
3、裁定拍賣或者變賣擔保物。
第三節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給付金錢和有價證券的申請,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債務人限期履行義務的特殊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點
(一)程序的特殊性
督促程序具有非訟性和簡易、靈活的特點。
(二)適用案件范圍的特定性
督促程序僅適用于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的案件。
督促程序適用的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
(三)發出支付令和支付令異議的期限性
(四)支付令的強制性
三、 支付令的申請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請
1、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1 )債權人請求給付的范圍,僅限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和可 *** 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
(2 )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到償付期且數額確定。
(3 )債權人沒有對等給付義務。
(4 )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
2.申請支付令的方式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
3.申請的效力
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申請,引起督促程序的發生,請求權的時效中斷,以及人民法院對支付令案件取得了管轄權。
4.支付令申請的駁回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其申請:
(1 )當事人主體不適格的;
(2 )給付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 *** 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證明文件沒有約定逾期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債權人堅持要求給付利息或者違約金、賠償金的;
(3 )債權人要求給付的金錢或者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 *** 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屬于違法所得的;
(4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之前已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保全,或者申請支付令同時又要求訴前保全的。
(二)管轄
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三)支付令申請的受理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 5 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
四 、支付令的 *** 、發出和效力
1、支付令的 *** 和發出
支付令,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債權人的申請,督促債務人限期清償債務的法律文書。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債權人的申請,應當在法定期間內 *** 督促債務人清償債務的支付令。
人民法院對債權人的申請經審查,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 15 日內向債務人發出支付令。
2、支付令的效力
(1)限期債務人清償債務
(2)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五、 支付令的異議和督促程序的終結
(一)支付的異議
支付令的異議,是指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明不服支付令確定的給付義務的法律行為。它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異議可以不附任何理由,只要作出異議陳述即可。
1.異議成立的條件
(1)異議應在法定期間提出
(2) 異議必須針對債權人的請求
(3)異議必須以書面方式提出
2.異議的效力
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異議條件的,支付令失效。
3.異議的撤回
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后,不得提出撤回異議的申請。
(二)、督促程序的終結
督促程序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當終結:
(1)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清償債務
(2)債務人在法定期間提出異議
(3)支付令無法送達債務人
(4)支付令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
第四節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和意義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以公示方式,催促不明的利害關系人,在法定期間主張權利,如無人主張權利,經申請人的申請,作出除權判決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對保護票據關系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票據的正常使用和流通,促進社會主義經濟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點
(一)當事人的特定性
公示催告程序的申請人,只能是喪失票據的票據持有人。
(二)適用范圍的限定性
公示催告主要適用于因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引起的申請人提出請求。對法院而言,只適用于基層人民法院。
(三)案件的非訟性
適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中,沒有確定的對方當事人,屬于非訟事件。
(四)審理方式的特殊性
一是人民法院以公示方式來確定票據利害關系人是否存在,以及對申報權利人的主張是否成立,只從程序上進行審查;二是公告期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不直接做出宣告該票據無效的判決,而必須由申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該票據無效的申請,法院才可以做出除權判決。
三、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和條件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適用范圍
1、可以背書 *** 的票據
2、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項
(二)申請公示催告的條件
1、申請主體必須是依法享有票據權利的最后持有人
2、申請原因必須是可以背書 *** 的票據被盜、遺失或滅失
3、利害關系人處于不明狀態
4、申請人必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
有管轄權的法院是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四、公示催告案件的審理程序
(一)申請
1、公示催告申請的提出
公示催告的申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說明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事項、原因和方式。
2、公示催告申請的撤回
申請人撤回申請應當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間申請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徑行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序。
(二)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的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受理。經審查認為申請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予以受理,并同時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認為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裁定駁回申請。
(三)止付和公告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請的,應當同時向支付人發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且在 3 日內發出公告,催促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公示催告的期間,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決定,但不得少于 60 日。
(四)申報權利
1、申報權利的條件
(1)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票人;
(2) 利害關系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或者除權判決前申報權利。
2、申報權利的效力
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成立的,在法律上產生終結公示催告程序的效力。
五、除權判決
(一)除權判決的概念
除權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依申請人的請求所作的宣告失票無效的判決。
(二)除權判決的效力
1、被催告申報權利的票據喪失效力,即持有該票據的利害關系人不能行使票據上的權利。
2、公示催告申請人根據人民法院的判決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有權依據人民法院的除權判決向付款人請求付款,付款人不得拒絕支付。
六、除權判決的撤銷
(一)除權判決撤銷之訴
利害關系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二)除權判決撤銷之訴的要件
(三)審理和判決
按照爭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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