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你看得懂這個符號嗎?你知道這個數字代表多少嗎?因為買房近三年還收不到房,長沙40多戶業主將逾期交房的“恩瑞御西湖”的開發商訴至法院。庭審中,當開發商強調其逾期交房每日違約金為購房款的“十萬分之一”(0.1?)時,審判長還以為聽錯了,又重復問了一遍。答案還是:按0.1?(逾期在120日之日)或0.11?(逾期超過120日之后)支付違約金。
0.1?——十萬分之一這個畸低違約金率,到底有多低呢?按200萬元的房產總價計算,開發商逾期交房一天,只需要支付20元!逾期交房一個月,只需要支付600元,哪怕是逾期一年,也只需要支付7200元。而在逾期交房期間,買房人不僅要支付按揭利息,還可能要支付租房支出,以及因為逾期交房而被耽誤了結婚、生育、孩子上學等人生大事,損失要遠遠高于每天20元。
合同照片,規定的違約金率為0.11?(逾期超過120日之后)
按交易慣例,買房合同約定的違約金是每天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之前江西高院就提供了這樣的指引。甚至,在“恩瑞御西湖”提供的買房合同當中,規定的買房人的逾期違約金也是0.1‰(萬分之一),但是輪到開發商自己違約時,就約定成了十萬分之一,驟降了十倍。
很顯然,十萬分之一的畸低的違約金,對于開發商來說,根本難以約束其正常履行合同,也無法“填平”對購房人造成的損失。就像買房人所吐槽的,“按十萬分之一的違約金比例算,開發商違約100年都行”。
對雖然買房的逾期違約金,法律沒有直接規定,應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但是開發商往往會利用自己擬定格式合同的便利,給用戶挖下坑。好在《民法典》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等情形下,格式條款無效。
值得關注的,不僅是個案當中十萬分之一的違約金率,還有在過去房地產業高歌猛進當中,一些開發商一直利用自身的財力、人力、信息優勢,在提供的買房格式合同中占盡便宜,撇清責任:盡可能把責任、風險推給買房人,把最大的方便、利益留給了自己。在過往“房價一路漲”的大背景下,很多矛盾被掩蓋了,但是,一旦房產市場遭遇風吹草動的危機,最倒霉的就是買房人,他們往往被以格式合同的名義剝奪了最多的權利,可能面臨雞飛蛋打的尷尬局面。
涉案樓盤照片
這樣的“不平等條約”不糾正,就一直是中國房產健康發展路上的定時炸彈。通過霸王條款,開發商已經把最大的風險轉移給買房人,自己難受約束,就會出現道德風險:結構封頂后爛尾,但購房款已經到手了;逾期交房違約金畸低,開發商一點都不著急;建房中的擦邊球被職能部門叫停了,影響驗房進程,那就是格式合同里說的“不可抗力”“政策原因”,不是開發商的違約責任……
這一次買房人向“霸王條款”叫板,不僅是自身的維權行動,還得到檢察機關的積極幫助。長沙岳麓區檢察院民事檢察部門已對此案“支持起訴”。“支持起訴”是人民檢察制度的一項新興業務,檢察院機關出庭支持起訴,也亮明了對這種霸王條款的態度。
長期以來,房地產行業當中以合同的名義搞的霸王條款,應該被拿到司法的尺子下量一量,改一改。潮水退去,誰還在裸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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