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案件:未經繼承人同意將父母去世房屋過戶,房產證被法院撤銷
案由:撤銷行政行為
代理階段:一審(2016)京0102行初1340號
代理方:原告(劉x1、張x1)
案件結果:勝訴,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過戶的房產被撤銷。
代理律師:張云鵬律師
基本案情:
張xx與李xx系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三個子女,分別為長子張x1,次子張x2,(于2011年去世,劉x1系張x2之妻),長女張x3。位于北京市西城區xxxx16號樓xxx號房屋系張xx與李xx夫妻共同財產。李xx于2003年去世。2013年張xx與第三人張x3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以買賣形式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張x3名下。后原告劉x1、張x1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買賣合同無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判決,確認張xx與張x3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本案是在合同確認無效后,訴至法院,請求依法撤銷被告市規土委頒發給第三人張x3的X京房權證西字第xxxx號《房屋所有權證》。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撤銷被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頒發給第三人張x3的X京房權證宣字第x《房屋所有權證》。
案件分析:
本案中,被繼承人有三個子女,在母親去世后,未經其他子女同意,父親與女兒張x3擅自以買賣名義將房屋過戶至張x3名下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律師辦理案件過程中,對案件法律關系進行了分析,鑒于張x3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如果直接起訴繼承房產,因為產權登記已轉移到張x3名下,只能先行推翻房屋過戶,否則無法獲勝。故在撤銷案件之前,律師建議委托人先行以起訴買賣合同無效,請求確認第三人張x3簽署的買賣合同無效,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京0102民初2605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確認2013年11月13日簽署的《存量房買賣合同》買賣合同無效。本案采信律師主張判令撤銷被告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頒發給第三人張x3的X京房權證宣字第x《房屋所有權證》。
本案件是委托人多個家庭房產繼承的其中一個關聯案件,訴訟中曾涉及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行政訴訟撤銷房屋所有權證,法定繼承(繼承中涉及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轉繼承,代為繼承等)等法律關系。
碩恒房產律師提示:
父母共同所有的房屋財產在父母一方去世后,如果生前無遺囑,在世配偶與其子女作為法定繼承人對于遺產房屋已享有繼承權,任何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情況下,隱瞞轉移遺產房屋行為均為無效行為,更嚴重侵犯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因此在繼承發生后,建議留有遺產的繼承人應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如果涉及轉移、侵占遺產依法在分割時,可以酌情減少其應繼承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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