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存在租賃能否買賣
根據《民法典》三十九條的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的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該條即是對買賣雙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應遵循“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規定。買賣合同的生效并不會自動終止買賣標的物之前已存在的租賃關系,相反,買受人還應代替出賣人,繼續履行原來的租賃合同。該條法律規定設定的目的和意義在于:當買賣關系和租賃關系同時存在于一個標的物之上時,法律優先保護已成立的租賃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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