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法院判決李某償還張某借款15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某一直未履行,張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查,李某暫無財產可供執行。2015年6月,李某父親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產,但并無遺囑分配。李某母親及李某的三個同胞兄妹均在世,按照法定繼承李某享有繼承權。現在該房屋正在參與拆遷,張某要求執行李某繼承的該房屋拆遷補償款部分,但李某表示其放棄繼承。請問:法院能否強制執行李某應該繼承的財產? 讀者:趙軍軍
趙軍軍讀者:
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李某法定繼承遺產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本案中,在無遺囑繼承的情況下,作為法定繼承人的李某享有該房屋部分所有權。因李某無財產可供執行,李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導致其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所以其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很顯然,該案中李某放棄繼承權是無償轉讓自己既得財產的行為,屬于惡意規避債務,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對被執行人法定繼承的財產可否申請強制執行,使得債權人的債權難以實現,張某可以行使撤銷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李某放棄繼承的行為。因此,法院可以對李某法定繼承遺產部分進行強制執行。
(作者單位: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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