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結婚后,房產(chǎn)證可以加配偶的名字。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購買的房屋,房屋無論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也就是說即使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的名下,也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
若房屋為夫妻一方婚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并以婚前個人財產(chǎn)支付了房屋首付款,但房屋辦理了貸款,如果在男女雙方結婚后,房屋依然有貸款尚未還清,則此時在房產(chǎn)證上加配偶的名字是比較困難的,一般需要將房屋貸款結清并解除房屋抵押登記后再增加房屋共有人,即將配偶變更為房屋共有產(chǎn)權人。
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全款購買并且登記在其一人名下,則該房屋依照我國不動產(chǎn)公示公信原則,屬于其一方婚前個人財產(chǎn),如果婚后將配偶變更為房屋產(chǎn)權共有人,則視為將其所單獨享有房屋使用、占有等權利部分贈與給配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的共同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chǎn),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
下列財產(chǎn)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chǎn);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chǎn);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chǎn)。
依據(jù)上述法律之規(guī)定,如果房屋系婚后購買,一般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夫妻雙方離婚時,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予以分割。
如果是在房產(chǎn)證上加名字的,此時是需要去房屋所在地區(qū)的房地產(chǎn)交易中心,先在預檢窗口告知是來辦理房產(chǎn)證增加配偶姓名事宜的,窗口工作人員會審核提交的材料,如果材料齊全就給當事人一個號碼,然后憑號碼去相關窗口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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