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買賣中未約定車庫是否買賣
1、進行二手房交易時,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車位交易的,不對車位進行買賣,雙方交易的對象只是房屋。
2、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條【合同主要條款與示范文本】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二、怎么確定
車位產權的有無一些開發商打著“產權不明確”的擦邊球,不少購買車位的業主分不清哪些屬于人防工程,哪些又屬于業主的公共空間。
停車位有很多種,地上、地下、人防工程,性質不同、權屬不同。
一般來說,通過以下三種方法可以識別小區停車位產權。
1、停車場在小區房屋銷售時未按公建面積公攤,停車場的房屋所有權(俗稱產權)應歸開發商所有。
開發商有權對業主,此時開發商與業主簽訂的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
2、開發商在銷售小區房屋時已將地下停車場按公建面積分攤給了全體小區業主,從律上講,該停車場的產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開發商無權與個別業主簽訂停車場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簽訂的協議也應歸于無效。
如果小區業主需要購買該停車位使用權的話,應同小區業主委員會或同經業主委員會授權委托的物業管理簽訂停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
在這種情況下,只有全體業主有權決定該地下停車場停車位的使用權。
3、地下停車場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盡管該面積未分攤給全體業主,但開發商也無權。
物權第五十二條規定,國防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則》的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計入公用建筑面積。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進行二手房交易時,如果買賣雙方沒有約定車位交易的,不對車位進行買賣,雙方交易的對象只是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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