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愛的朋友,如果您已經閱讀我的文章《》,并且經過充分的考慮之后,決定訂立遺囑,那么,建議您選擇公證遺囑的形式。
一、公證遺囑的法律優勢
所謂遺囑,是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處分其個人財產或者處理其他事務,并在其死亡時發生效力的單方法律行為。
我國《繼承法》規定,遺囑有5種形式,即公證遺囑、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
上述5種遺囑形式中,公證遺囑具有最強的法律優勢。理由如下:
(一)從訂立遺囑的角度。公證機關具有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予以證明的法定權力,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證公證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保證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
1.《公證法》第2條規定,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2.《遺囑公證細則》第3條規定,遺囑公證是公證處按法定程序證明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活動。經公證證明的遺囑為公證遺囑。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證處經過全面、審慎、嚴格的審查之后,只有認為遺囑人設立遺囑行為真實、合法的,才能以公證的方式予以證明,出具公證書。也說是說,經公證證明的遺囑即公證遺囑,當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從而具有法律效力。
(二)從處理繼承糾紛的角度。當遺產繼承事宜無法通過協商方式解決,而訴諸人民法院時,公證遺囑是最可靠的證據,具有證據優勢,從而有利于實現遺囑人的遺愿,保護遺囑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1.《公證法》第36條規定,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也說是說,在遺產繼承糾紛中,經公證的遺囑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除非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遺囑的除外。
2.《北京高院關于審理繼承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第23條規定,繼承糾紛中公證遺囑的法律優勢及遺囑公證費用為每件400元,原則上應由持有遺囑并主張遺囑真實一方承擔遺囑真實性舉證證明責任。
也就是說,在遺產繼承糾紛的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出示遺囑后,還要進一步提交其他證據對遺囑的真實性予以證明,這無疑增加了證明難度,增加了訴訟成本。
但是對于公證遺囑而言,鑒于公證遺囑經過嚴格的訂立過程,其真實性已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所以,持有公證遺囑的當事人一般無需再提交其他證據來證明遺囑的真實性,這無疑大大降低了證明難度,減少了訴訟成本。
二、辦理遺囑公證的一些具體問題
(一)遺囑公證的收費標準
遺囑公證按件收費,北京市各公證處的收費標準為:每件400元,副本費10元/本。
(二)公證遺囑的免費辦理
北京市25家公證處對申請辦理遺囑公證時已年滿70周歲的老人,免收公證費用。
(三)遺囑公證的辦理方法
需要攜帶什么資料、流程等,全部問題均可以咨詢公證處(現場、電話、網絡)。
(四)遺囑的起草
公證機構是專業的法律服務部門,所有公證員都是法律專業人員,他們會根據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指導、幫助其完成遺囑的起草、規范、修改等全部事項。
(說明:本文全部內容均是我個人的理解及觀點,謹供參考。如果在實踐當中遇到什么問題,請以各公證處的規定以及司法機關的認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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