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繼承人有哪些(民法典代位繼承的規定)
之一千一百二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法定繼承》—-代位繼承
之一款: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第二款: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第三款: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代位繼承的規定。
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制度,又稱為間接繼承。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叫做被代位繼承人,簡稱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人,叫作代位繼承人,簡稱代位人。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繼承遺產的權利,叫作代位繼承權。
本條規定了兩種代位繼承:
一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的代位繼承;
二是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的要件是:
(1)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在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
(2)被代位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3)代位人必須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輩血親。
代位繼承產生的法律效力,主要為代位人可以繼承被代位人的應繼份,即被代位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條文參見:
《繼承法意見》第25-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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