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案件當事人發現邊某有“案底”后舉報,“獲刑后繼續任職”的荒誕劇還會持續多久?
中國裁判文書網關于邊某犯危險駕駛罪的判決書。
文 | 陳廣江
近日,一則“警察危險駕駛獲刑后繼續任職”的新聞引發輿論關注。
據新京報報道,內蒙古康巴什分局警察邊某被人舉報,其曾因危險駕駛被法院判刑,此后仍任職查案,此舉違反《警察法》等相關規定。4月27日,當地紀委駐公安局辦案工作人員表示,邊某曾因危險駕駛罪獲刑一事屬實,對于舉報情況,紀委正在進一步核實調查。
警察被判刑后繼續任職,還偵辦了刑事案件,這樣的荒誕劇情讓人錯愕不已——“小說都不敢這么寫”。
據報道,2023年6月,涉事民警邊某酒后駕駛轎車,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駛入道路南側綠化帶內,造成交通事故。經血樣酒精含量檢測,邊某的檢測結果達到醉酒狀態。當地交警認定,邊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后,他因危險駕駛罪于2023年被判處拘役2個月,緩刑4個月。
邊某知法犯法,因為醉酒引發交通事故,雖然量刑不重,不用坐牢,但其已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理所當然應被“雙開”,而不能繼續當警察。
《警察法》第26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公務員法》第26條也規定,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17條同樣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依法被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此外,2003年公安部發布的《公安部五條禁令》中明確規定,“嚴禁酒后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后果的,予以開除”。邊某醉駕造成交通事故,并構成犯罪,無疑屬于“嚴重”之列,自然應給予開除。
換言之,只要是判刑,不管是實刑還是緩刑,是黨員就開除黨籍,是公職人員就開除公職,沒有任何回旋的余地,這是基本的法紀常識。那么,邊某為何被判刑后還能繼續任職?哪個環節出了這么大的漏洞?
按照相關規定,公職人員涉及犯罪,法院需要給其單位送達《判決書》。邊某是公職人員,更是警察,公安機關在偵辦其醉駕案時就應予以查明,也必然會查明,因此必然不存在其單位不知情的情況。那么,究竟誰在睜一只眼閉一只眼?
無獨有偶,2023年,有媒體報道了陜西省扶風縣林業站原副站長李某奇在服刑期間領取工資一事,引發廣泛關注。事發后,相關部門還相互“踢皮球”。但經調查后,當年12月,扶風縣檢察院以涉嫌玩忽職守罪對該林業站站長李某祥、黨支部書記董某同移送審查起訴。
一個曾受過刑事處罰、喪失任職資格的人繼續偵辦刑案,其辦案公信力必然大打折扣,當地公安機關的形象也會遭受重創。頗具諷刺意味的是,如果不是案件當事人發現邊某有“案底”后舉報,“獲刑后繼續任職”的鬧劇恐怕還會繼續下去。
目前,當地紀委已介入調查,問題究竟出在哪里,又有誰會被追責,我們靜待下文。
□陳廣江(媒體人)
編輯:陳靜 實習生:張曉雨 校對:陳荻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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