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位當事人前來我所要寫離婚協議,起初我們以為男女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現在過不下去了想要協議離婚,后來經過詢問,得知對方根本沒有領取結婚證,屬于同居關系,但是同居關系也會涉及財產問題和孩子撫養問題啊,那么該如何處理呢?今天昂宇律所的律師就來好好跟大家嘮嘮同居關系糾紛那些事。
同居關系糾紛是指具有同居關系的男女當事人,解除同居關系時,涉及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時引發的糾紛。
處理同居關系,往往涉及同居關系存續期間共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問題,因此,在第三級案由“同居關系糾紛”項下增設“同居關系析產糾紛”、“同居關系子女撫養糾紛”兩個第四級案由。
因同居關系糾紛提起的訴訟,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條的原則規定,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處理同居關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婚姻法》第12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相關規定。
在實踐中,同居關系雖缺少婚姻的形式要件,但由于雙方長時間在一起生活,有了共同的財產積累,甚至有了孩子,因此,在雙方解除同居關系之時,就會產生分割同居期間的共有財產及子女的撫養問題。本案由適用此類情況。審判實踐中,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起訴單純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婚姻法》第3條、第32條、第46條規定的“有配偶者和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婚姻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同居是指符合婚姻的實質要件,但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的男女自愿共同生活在一起,相互相應權利、承擔義務的一種兩性結合方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條的規定,未按婚姻法第8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1)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2)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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