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于為北京地區的勞動者服務。如有勞動爭議案件,可以關注公眾號“勞動糾紛講堂“。本律師團隊在北京地區深耕多年,合規收費,口碑好。
前言
很多勞動者法律意識逐漸增強,知道用人單位的過失,自己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也是有權索取經濟補償金的。但是經濟補償金的基數如何確定,很多人卻并不明確,在簡單搜索翻閱法條后,也無法理解。甚至有的法律工作者,面對有些咨詢也會一時無法確定。比如經濟補償金是否包括年終獎?依據是什么?今天的案例就帶來相對權威的官方解讀。
案例簡述
成都市勞動者馮某入職某公司擔任副總經理,月收入固定工資8000元。后因公司人事架構調整。其不同意公司調整其工作崗位,將其降職,公司支付了3個月固定工資24000元的經濟補償金。馮某不認同該金額,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補償7萬多元。理由是工資認定標準錯誤。應該將其在當年2月份拿到的8萬多元年終獎計算到工資內。仲裁委未支持其仲裁請求。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駁回馮某訴訟請求。
判決理由:
經濟補償金計算基數,依法應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準。與勞動者工作量、工作效果無直接關聯的非常態的較高額度的獎金、福利不應計入工資標準。
判決主旨和相關法律解讀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是否將上述年終獎計入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重在考量該年終獎系工資性質的勞動報酬還是福利等非工資性質收入。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對相關工資有明確規定即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其次,從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看。勞動合同系確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的直接載體和客觀載體。因此,確定勞動者工資標準,要重點考察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和用人單位勞動報酬發放制度。根據馮某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雙方未就年終獎發放標準、對象、成就條件、時間等進行約定。馮某在該案中也未就年終獎發放系與本人工作量和工作績效存在直接關聯提交相應證據。因此,綜合考量相關法律對月工資的規定及該案實際情況,相關年終獎不應計入經濟補償金基數,遂判決駁回馮某訴訟請求。
實務建議
法律之所以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這一較長時間段的平均工資作為月工資,旨在規定認定工資標準的常態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同時,工資是勞動者的核心勞動權利。在勞動爭議糾紛中,工資標準也與確定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賠償金)和工傷賠付計算直接關聯。為避免糾紛,用人單位應注重通過合同約定、明確工資標準、細化獎勵制度、規范支付方式等舉措完善工資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END
咨詢電話:18511557866
關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