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遠隔萬里,很多涉外離婚的當事人早已失去與對方的聯系,在這種情況下該如何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呢?本離婚律師以昨天接受的一位女士的咨詢為例做個解釋。
這位女士與男方原本為中國籍并在中國國內登記結婚。婚后雙方積累一些夫妻共同財產并育有一女。多年前男方辦理了移民手續,獨自前往美國工作和生活。由于遠隔萬里,交流不便,夫妻感情逐漸淡漠。現在女方已經無法聯系到男方,對于男方的工作與生活情況也一無所知。為此,女方決定離婚。
女方的問題是:1、無法提供男方的聯系方式,法院能否受理自己的離婚訴訟?2、自己在離婚訴訟中應該如何解決子女撫養與離婚財產分割問題?
對于這位女士的問題,本離婚律師認為:
1、雖然無法提供男方的聯系方式,但是法院仍然可以受理女方的離婚訴訟。并且法院在受理并嘗試采取正常途徑嘗試聯系男方失敗后,會對其進行公告送達。根據目前法律的規定,公告送達的期限是三個月。公告期滿法院便可以缺席審理并作出判決。
2、鑒于孩子始終跟隨女方生活,法院會在判決離婚的同時確定孩子繼續由女方直接撫養,同時確定男方應該負擔的子女撫養費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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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對于離婚財產的分割問題。由于夫妻共同財產并非法院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時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所以這位女方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選擇是否提出財產分割要求或者選擇那些性質明確的財產交由法官在判決離婚時一并予以解決。如果案情復雜,對于法院能否判離都沒有把握,且財產貌似存在諸多潛在爭議的話,則最好不要在本次訴訟中提出離婚財產分割的訴求,可以待解決離婚問題后,另行發起離婚后財產糾紛訴訟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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