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之時對共有財產按比例逐一進行了分割。而房產由于其特殊性,取得其所有權的一方應該給付另一方所分份額的相應財產。然而,房子對于一部分現代人來說就是一種商品,到手之后隨意過戶,那么離婚之后所分得房產在過戶時過戶費用如何定性?是個人承擔還是原夫妻雙方承擔呢?
相關案例:
10年,付某與李某結婚,而在一年前雙方同居期間,二人曾以王某名義購置一套新房。5年后雙方感情破裂法院判決離婚。當時房子的評估價86萬元,其中6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26萬元屬于王某的個人財產。另外判決結果房子歸李某所有,李某給付付某所分得份額的財產。后來李某辦理過戶手續,發現過戶產生費用約10萬元。李某訴請付某共同承擔過戶費
案例分析:
1,付某與李某離婚后,經法院判決將雙方以王某名義購買的房屋歸李某所有,因房屋一直沒有過戶到夫妻名下,所以雙方不存在分擔過戶費的情形。但離婚后李某將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李某需要支付該筆費用,則所發生的過戶費用應屬付某、李某共同負擔。
2,在過戶房屋時,除去過戶費,還有一部分房屋維修資金費用這是房屋所有人依法應該承擔的,所以該筆費用李某自己承擔。
故判決付某與李某共同承擔過戶費。
相關法律知識:房屋雖然在離婚時進行了相應分割,但是對未涉及的過戶費用這筆債務性質的支出,離婚后非房屋所有權者仍有義務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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