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召開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關于民法典繼承編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草案二審稿主要在五個方面作出修改,即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對父母、子女等親屬含義作出界定,刪除了危急情況下口頭遺囑的有效期限規定,刪除了遺囑公證程序的規定,完善遺產管理人制度。
一:完善對繼承人的寬恕制度
草案第904條第二款規定,對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有的地方、部門和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規定這一制度是必要的,但應當進一步嚴格限定條件民法典繼承編二審:對篡改或偽造遺囑有悔改的繼承人予以寬恕,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相銜接,強調對確有悔改表現的繼承人,才能予以寬恕。
為此,二審稿規定繼承人有遺棄被繼承人、偽造或者篡改遺囑等行為,確有悔改表現的,才能予以寬恕,不喪失繼承權。
二:界定父母、子女等親屬含義
有的部門、法學教學研究機構提出,在繼承編中,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的父母、子女和兄弟姐妹的概念具有一定特殊性,應當單獨進行界定,建議對現行繼承法中的相關規定予以保留。
二審稿在草案第906條中增加三款規定:
三:危急情況下的口頭遺囑刪除三個月有效期
草案第917條規定,遺囑人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經過三個月無效。
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三個月期限的起算點不明確,且口頭遺囑僅在危急情況下才適用,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已能夠用其他形式立遺囑,所立口頭遺囑即應無效,不必規定三個月的期限。
草案二審稿刪除上述規定中三個月期限的規定,修改為“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四:刪除關于遺囑公證程序規定
草案第918條第二款規定,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兩個以上公證員共同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一個公證員辦理的,應當有一個以上見證人在場。
有的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和社會公眾提出,關于遺囑公證的具體程序,司法部已經出臺了相關細則,沒有必要在民事基本法律中規定。
二審稿刪除了這一款。
五:村民委員會可擔任遺產管理人
草案第四章規定了遺產管理人制度。一些地方、法學教學研究機構認為,規定遺產管理人制度有助于妥善管理、順利分割遺產,更好地保護相關當事人的利益,建議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對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增加規定村民委員會也可以擔任遺產管理人,同時對遺產管理人的職責予以補充細化。
二審稿作出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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