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強制執行過程能否被房屋共有人中止?
汶鑫說知識
2021-10-15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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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傳統借貸行為,如果債務人無力償還的,債權人就可以按照合同將其抵押的固定資產折現清償欠款。尤其在最近幾年,我國不斷加大對于“老賴”行為的懲罰力度,更是體現了這一方面。
對于有的債務人來說,在簽訂借款合同時,通常會將名下車輛、房產進行抵押。如果后續無法及時償還欠款的,就可以通過這些資產抵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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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有些情況下,債務人本身并不是抵押財產的唯一擁有人。比如,丈夫因為投資原因想要和銀行借款,就將和妻子共有的房產進行抵押。等到丈夫后期無法償還貸款時,銀行申請對該套抵押房產強制執行,遇到了妻子阻撓。
對于以上問題,相信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
有的人認為,房產是屬于丈夫和妻子的共有財產。因此,在共有人不知情不同意的前提下,銀行不能夠對該套房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而在有些人看來,雖然房產屬于共同財產,但丈夫畢竟占據一定份額。法院在進行具體執行過程中法院強制執行過程能否被房屋共有人中止?,應當將丈夫那部分財產進行欠款清償,將妻子應得部分歸還給妻子。
要解決以上問題,我們首先要對丈夫本身欠款的性質來進行具體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欠款,要依欠款的具體用途來判定其性質。
如果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共同償還。如果僅僅是一方的個人欠債行為,屬于個人債務,另一方沒有義務償還。
接下來,我們回到對于共有財產的執行過程中存在異議情況的具體處理方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共有人可以和債權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共有人也可以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為提起析產訴訟。
也就是說,對于共有財產涉及到相應債務清償、分割等情況時,需要由共有人來進行具體協商。具體執行方案如下:將抵押房產涉及到具體欠款人一方的部分進行債務清償。關于其他共有人的財產部分,應當予以歸還,用以保障其相應財產權利。這樣看來,其他共有人實際利益也不會遭到損害。
綜上所述,對于以上問題,多出現在夫妻債務區分等情況當中。對于此類問題具體分析,首先要清楚債務到底是屬于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屬于個人債務的,對于共有財產強制執行時,應該將其他共有人的財產部分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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